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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发布时间: 2020 - 10 - 28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随着承租人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承租人或者第三人以电费收益权或收费权(下称“电费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所接受。但关于电费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电费收益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应该引起融资租赁公司的注意。本所现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就电费收益权质押中涉及的上述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以期能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开展有所帮助。一、 电费收益权质押的法律性质(一)  关于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相关规定1、《担保法》实施后,《物权法》实施前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权利可以质押,但并未明确提及收费权或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仅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此后,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规章文件、司法解释中陆续出现了关于“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相关规定[i]。2、《物权法》实施之后相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基于《物权法》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实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应收账款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但未明确电费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而后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列举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属于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2019年《质押登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依旧保持了2017年的《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6月6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下称“《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质押登记办法》《项目范围...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0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从此迈入了强监管的新时代。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及《暂行办法》的正式公布施行,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产业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对《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监管指标如何认定问题极为关注,本所就融资租赁公司较为关注的上述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供大家参考。一、 背景《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截至本所发稿时,银保监会暂未出具与《暂行办法》相关的其他文件。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就“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问题答复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鉴于《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上述规定基本沿用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且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具体监管时,若无具体明确监管规定,一般参照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故,本所在结合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商业银行监管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就《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二、对《暂...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5
2020年6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是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银行业的行政处罚规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与现行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将同时废止。《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背景、逻辑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 《办法》制定的背景201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监会”)合并成为银保监会,由银保监来会整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的职责。此前,由于分业监管的缘故,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于银行业保险业统归于银保监会监管,为实现监管层面的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做了统一规范。二、 《办法》制定的逻辑《办法》由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签发,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尤其是《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罚法治化水平。同时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将监管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监管处罚效能。三、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办法》共10章10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
发布时间: 2020 - 06 - 19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揭开融资租赁公司转隶序幕。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转至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租赁行业的多头监管的时代结束。2020年6月9日,经过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逻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关系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揭开融资租赁公司转隶序幕。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转至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租赁行业的多头监管的时代结束。2020年6月9日,经过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逻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关系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办法》制定的逻辑《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6章55条,在规范业务经营、落实指标约束、加强风险防范和实施分类处置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笔者发现,《办法》参照的规定主要有两个: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管理办法》”);2、《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外,我们注意到《办法》主要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从而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二、《办法》与《民法典》主要条款解读《办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部分一脉相承。主要体现为《办法》中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登记对抗效力等均与《民法典》中相关内容相互协调。《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民法典》第七百四...
发布时间: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一、《指引》制定的逻辑《指引》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笔者发现,《指引》可参照物主要有三处:1、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8日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及银保监会其他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3、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以商流通发〔2013〕337号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我们也特别注意到,《指引》作为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如《办法》)前,为满足过渡期内(由商务部向银保监会转隶)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首都特色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旨在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首都金融市场,服务于首都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四个《指引》又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1旨在引导构建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体系《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
发布时间: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一、《指引》整体概览在制定背景方面,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后,金融机构改革,确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制度安排。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之前,为做好过渡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上述四个规范引导性文件。在渊源方面,主要出自三处:1、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3、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在内容方面,《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此之下,以设立条件、公司治理、股权变更、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与信息披露等作为基本要素,构建起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1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审慎经营 事先备案,明确准入门槛《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首先,申请参与北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前应当向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其次,在审慎性条件方面,《指引》的...
发布时间: 2020 - 06 - 04
核心观点:非典型担保以债务人让渡担保财产所有权为重要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是长久以来的行业共识。尽管有担保属性的存在,但出租人仍为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非担保物权人。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能物尽其用。《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进一步延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余值部分是否返还给承租人作为分界点。《民法典》第758条是狭义担保功能的有力诠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王晨所作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及其说明发布后,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化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何谓非典型担保?如何看待《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何谓非典型担保一非法典担保的基本含义关于典型担保,通常指以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类型。顾名思义,除此之外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即为非典型担保。关于非典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对其作了权威回应。《九民纪要》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虽然合同当事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并且列举了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两种具体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及其说明中,非典型担保合同仅列明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三种类型,保兑仓交易及让与担保未列其中。因此,本文中讨论的非典型担保不包含保兑仓交易及让与担保(此问题更加复杂,笔者拟适时以专篇讨论之)。二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特征笔者发现,前述三种非典型担保通常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非典型担保交易下,基础合同履行期间,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然而,典型担保的担保财产通常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2、大部分情形...
发布时间: 2020 - 04 - 1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窗口指导意见的不断增加并成熟,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需要。基于此,2020年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针对金融租赁公司所涉重点条款,本文从立法本意、监管态度、法规体系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1.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财务指标的核算明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年通常被理解为自然年度。笔者以“自然年度”为关键词在相关法规库里进行检索,发现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自然年度”进行定义。而“会计年度”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最近一年”修改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方面减少了文字表述的歧义,明确了要求的具体时间点;另一方面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减少了企业在非资产负债表日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负担。2.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调整为最近2年内违法违规但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认可的企业为增加监管层面的灵活性,体现实质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最近2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第八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及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境内专业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及其他新业务时,对于其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条款亦比照此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3. 提高三类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办法》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财务指标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境外...
发布时间: 2020 - 02 - 25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但却乱象丛生,引发了各种争议。本文拟从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入手,为当下各种乱象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有权向社会公开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面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针对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武汉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第六号社会公告,调整了捐赠流程,捐赠者可直接定向捐赠给医疗机构。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捐赠者也可一对一进行捐赠。我们建议在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捐赠中,捐赠人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应在捐赠前至民政部官网[1]查询组织慈善活动的机构是否为合法慈善组织,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与有关受赠医院直接进行联系,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经查上述民政部官网,目前全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共有1835家,其中湖北省武汉市有16家,目前热议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位列其中。虽然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中,武汉市红十字会为民政部公示的五家湖北省、武汉市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之一,但经检索,并未在民政部官网慈善组织名单中搜索到武汉市红十字会,因此武汉市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还需进一步与民政部门进行确认。除了考虑接受公开募捐慈善组织的资质,我们还需要考察该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重大事件、运作机制和承载能力等,以免出现前段时间武汉市红十字会与慈善总会履职不能的尴尬境地。慈善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后,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具有以下法定义务:1、向捐赠人提供捐赠票据的义务《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
发布时间: 2020 - 06 - 0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合同编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第14章基础上、吸收消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的12项规定。同时,《民法典》还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比如,《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什么,会对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就此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一、 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735条、745条、757条、760条均体现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保护:1、《民法典》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购买方,是当然的所有权人,而承租人只是支付租金对价的使用人,其在租赁物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2、《民法典》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是《民法典》对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的十分明确认可,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是区分融资租赁交易与抵押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让与担保合同等交易的根本不同点。同时,从但书来看,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意义,不改变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赁物权属的基本法律关系。3、《民法典》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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