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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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进行保理融资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保理业务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或“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并迅速传播,因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大,为了遏制疫情的扩散,国务院对2020年春节假期进行了延长,疫情严重的地方进行了“封路”“封城”等行政措施,企业复工投产也往后推迟等,新冠疫情极有可能会给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判例等,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视角,浅析本次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对保理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大家参考。新冠疫情法律性质分析因目前尚无有权机关对本次新冠疫情做出权威说明和解释,故笔者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出发,对本次新冠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进行简单分析如下:(一)“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下称“法[2003]72号通知”,现已废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法[2003]72号通知已失效,但2003年的“非典”疫情是本次新冠疫情最能借鉴的宝贵经验。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03年之后法院围绕“非典”疫情作出的司法判决案件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2003]72号通知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因疫情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适用公平原则;二是因政府防控管理或疫情致使合同当事人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而前者已被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