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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3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分别从识别规则、提供方的义务、效力和解释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也意味着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适用格式条款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本文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合同管理及其应用简要解读。一、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形式上具备三个典型特征: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只要相关条款符合《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的特征即应当依法认定为格式条款,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故当事人的以上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1、“重复使用”的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采取主观角度的解释则,不应将格式条款局限在实际重复使用的场景,即“重复使用”这一要件冠之有“为了重复使用”的目的,并不需要详细考量格式条款实际使用次数当事人亦无需证明是否真正实际重复使用不论其是否实际重复使用以及重复使用的次数多少。《烟台佳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终4310号]中,法院以“租赁合同对于不特定对象并不具有普适性”为由,认定其并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2、“预先拟定”,预先制作的模板,会强化格式条款的特征,例如合同封面、页眉、页脚、背景水印中单独加上其机构的名称或其他标识,作为合同提供方尽量弱化该类标识出现。《史纪与上海咪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51民初6293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据“涉案合同首页以设计图案为背景并标明“摇乐星咪咕动漫5G潮尚店”等文字,在合同正文的每页的页眉均标“摇乐星咪咕动漫5G潮尚店”等文字,认定涉案合同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3、“未与对方协商”从实质角...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仲裁法》”)第4条、第16条规定,自愿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效仲裁协议应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构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基石,也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根本要素,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的管辖权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在效力上具有从属性。就主合同、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扩张问题,本文进行简单分析,讨论几种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情形。情形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律法规及结论(一)仲裁:仲裁机构诉讼:法院或未约定《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第24条规定,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及相关司法判例,原则上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但主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相同、关联关系或担保合同明知主合同仲裁条款等特殊情形的,主合同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担保合同。(二)仲裁:A仲裁机构仲裁:B仲裁机构《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第24条规定,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仲裁法》第4条、第16条规定,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由A、B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三)诉讼:A法院或未约定诉讼:B法院或未约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与《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四)诉讼:法院或未约定仲裁: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27条第2款与《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一、关于主合同、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情形的分析(一)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通过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1、相关法律法规目前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纠纷...
发布时间: 2023 - 06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并未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适用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了4种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情形,分别为(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并约定分担份额的,担保人按约定的份额追偿;(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3)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4)虽无约定,但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担保人就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述(2)、(3)、(4)项,约定“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是并未明确具体追偿的比例。(一)“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是否以向债务人追偿程序已履行完毕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已作废)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与《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的本文所述的(2)、(3)、(4)项约定“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的约定异曲同工,但新旧司法解释并未对该种情形下“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何确定明确,实践中对该条理解存在较大,法院对担保人在向其他有追偿权的担保人追偿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以向债务人追偿程序已履行完毕为前提理解不同。1、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确定“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的前置程序已履行完毕。仅按文义表面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无需先诉债务人的四种情形除外,担保人需先起诉债务人并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作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的确定依据。按照此种观点,需要启动两个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不能追偿债务”的确认高度类似《民法典》第687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8条关于一般保证中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50号]中持有相似观点,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
发布时间: 2023 - 02 - 16
摘要: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在立法上处于不断变迁过程中,现行《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仍有待立法进一步规制。结合当前《公司法》、《九民纪要》以及《民法典》、《公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转变为董事,股东清算责任在减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如没有过错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规则演变的原因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经营管理之职,更加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种立法选择更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但在现行法律规制及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下,有限公司股东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字: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解散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清算义务人    一、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则演变清算义务人是组织公司清算的主体。在理论中,关于股东是否系清算义务人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具有清算责任;二是公司或清算组才是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时,股东也非清算组法定成员,不应直接承担清算义务,承担协助义务或清算职责。股东实际控制清算组时,可将其视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特殊义务[1]。关于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规则也在不断演变中,由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向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发展。总体而言,股东清算责任呈逐步减轻趋势。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更是直接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股东清算义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系清算义务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股东清算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即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具备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限公司虽具有人合性,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账册、...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6
01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1、检索来源:ALPHA数据库2、检索条件      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案由:民事      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3、检索结果:北京金融法院314件4、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5月25日02检索结果数据分析本次检索分别获取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度共314篇裁判文书。(一)案由分布数据1、案由分类案由分类北京金融法院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179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128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6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北京金融法院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有17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有128件;另有少数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及侵权责任纠纷。2、案由分布情况案由分布情况数据案由类别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北京金融法院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件银行卡纠纷借记卡纠纷1件信用卡纠纷17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件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件其他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件典当纠纷2件追偿权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证券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1件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1件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1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2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件其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1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6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件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6件保险代理合同纠纷1件保险费纠纷3件其他保险纠纷4件票据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件票据追索权纠纷31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件其他票据纠纷2件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1件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件合    计314件3、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案件受理特点(1)案由分布从案由分布...
发布时间: 2020 - 01 - 03
前言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9〕335号,以下简称“《审委会纪要》”)。《审委会纪要》的发布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所基于多年在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经验,对于该纪要进行了简要解读。01《审委会纪要》的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根据上述规定,《审委会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该纪要是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形成的“基本共识”。因此,该纪要对于今后天津市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建议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审委会纪要》,增强业务可预见性,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02重视多元化解纠纷《审委会纪要》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时限、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线调解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进行了明确规定。委派调解,即“诉前委托调解”,法院仅需要征得原告同意,即可在案件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向被告发送调解通知。委托调解指向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是在诉讼中将案件交由合议庭之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目前天津法院已全部开通在线调解平台,累计调解案件已达17887件,调解平台上特邀调解员342名, 特邀调解组织135个 ,其中人民调解组织居多,有70个,行业调解组织有18个。根据查询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天津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行业调解组织中尚未有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调解组织。对于承租人有支付意愿、但出现短期流动性问题的,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环境的良性健康发展。 律师建议 :融资租赁企业在合同展期时可以通过多元调解的方式进行,一旦承租人对展期后的合同仍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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