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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 2020 - 02 - 09
    据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时报网等网报道,今日(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绕开红会捐赠,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这一说法一时间引起热议,广大爱心人士不禁质疑:直接向医疗机构捐赠是违法的?什么是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了避免广大爱心人士对捐赠产生误解,就“绕开”红会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捐赠人的义务及捐赠注意事项等方面问题,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现从法律角度作简要探讨。1直接向医院捐赠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捐赠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不需要通过红十会等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只是这种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换言之,纳税人如果想要适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就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否则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同时,针对本次疫情,武汉市红十字会发布了第六号公告,调整了《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的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以便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在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无论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捐赠,还是《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捐赠人均可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换言之,“绕开”红会捐赠,是合法的。2捐赠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一般捐赠中赠与财产瑕疵担保义务规定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人不承担责任。捐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慈善法》第三十六条对公益捐赠中捐赠财产质量担保义务规定为:“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
  • 2020 - 02 - 06
    目前正是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各地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又恰逢春节假期,势必导致实体企业的现金流及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挑战。对于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一方面面临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还付贷款环节中的困难;另一方面,正常纳税申报、特殊情况审批以及适用新的税目前正是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各地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又恰逢春节假期,势必导致实体企业的现金流及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挑战。对于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一方面面临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还付贷款环节中的困难;另一方面,正常纳税申报、特殊情况审批以及适用新的税收政策等方面均需要快速调整应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出台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疫情防控以及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税务处理特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相关简要分析,并根据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借此抛砖引玉。收政策等方面均需要快速调整应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出台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疫情防控以及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税务处理特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相关简要分析,并根据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借此抛砖引玉。一、合理预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税务办理通知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满足业务开票需要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但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以纸质票为主。因此,对于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要合理预期未来一段时间的开票需求,并提前着手准备。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
  • 2020 - 01 - 03
    前言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9〕335号,以下简称“《审委会纪要》”)。《审委会纪要》的发布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所基于多年在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经验,对于该纪要进行了简要解读。01《审委会纪要》的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根据上述规定,《审委会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该纪要是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形成的“基本共识”。因此,该纪要对于今后天津市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建议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审委会纪要》,增强业务可预见性,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02重视多元化解纠纷《审委会纪要》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时限、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线调解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进行了明确规定。委派调解,即“诉前委托调解”,法院仅需要征得原告同意,即可在案件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向被告发送调解通知。委托调解指向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是在诉讼中将案件交由合议庭之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目前天津法院已全部开通在线调解平台,累计调解案件已达17887件,调解平台上特邀调解员342名, 特邀调解组织135个 ,其中人民调解组织居多,有70个,行业调解...
  • 2019 - 05 - 31
    一、储架发行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融资制度,该制度能够简化证券发行的审批程序、提高发行效率。储架发行制度起源于美国,Regulation Asset -Backed Securities,即Regulation AB是美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专门针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监管的法律。后来,美国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 颁布修改之后的Regulation AB II,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储架注册制度。Regulation AB II 规定了储架发行的合格标准并且要求发行人储架注册时只能注册一类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储架发行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国内的储架发行制度也或多或少地借鉴了美国的相关制度设置。 二、储架发行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近几年在国内资本市场出现频率愈来愈高,证券化产品凭借其优势正在逐渐成为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愈发成熟的融资工具。在我国,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权融资,一类是债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一般需要引入战略投资人,以出让股权为代价获得资金,成本较高、历时较长且存在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不会稀释股权且成本较低。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企业债等。但上述债权融资对于企业来说都有各自的限制条件:一般企业难以获得银行授信;信托贷款成本较高且有的项目资金用途存在限制;公司债/企业债对于主体信用要求较高等。相比而言,...
  • 2019 - 05 - 27
    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逐渐扩展,金融租赁公司在为境内债务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接受境外机构保证的事项也时有发生。但是,我们近期在操作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此类事项时,却发现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我们对金融租赁公司能否作为债权人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进行了梳理和思考,本文对此略分析一二。一、法律法规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第十七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据此的外保内贷业务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1)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债权人在境内;(2)债权人是境内金融机构;(3)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因为“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而产生。《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六条规定,跨境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接受境外公司为境内承租人提供的担保的,从主体资格、从事的交易类型来说,均满足外保内贷的要求。 二、实践操作及遇到的问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5条第1款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
  • 2019 - 05 - 27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直接关系该合同对各方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本文特对如何起草合同生效条款,以及面对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生效条款的合同如何判断其是否生效,是否需要补正等问题作出探析。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和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均可;对于法人(为方便引述,本文以“公司”为例,以下简称“公司”),则存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排列组合问题,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均具备或任选其一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在签订重大合同时,要求二者均备则更为稳妥。基于此,特整理以下条款,谨供合同起草者参考:本合同自              生效。一当事人均为法人(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2)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3)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后;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4)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人名章)后;三当事人一方为法人、一方为自然人(5)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7)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2020 - 02 - 1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为打赢新冠疫情防控的硬仗,解决防疫防护物资、医疗设备、隔离场所等紧缺的问题,部分政府将不可避免的开展相应的行政征收征用应急工作。本文着眼融资租赁行业(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下同),以租赁物被征收征用为视角,浅谈租赁物如被征收征用对租赁业务产生何种影响,并提出相应建议,谨供读者参考。一、疫情征收征用的案例经检索,根据公开信息,在抗击疫情时,为解决物资紧缺问题,政府往往采取征用土地、宾馆、写字楼、车辆和其他物品等措施。比如:1.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京政发[2003]13号),北京市政府决定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征用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疗养院、旅馆及其附属设施。2.同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8号),天津市为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临时征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疗养院、旅馆等及其附属设施。3.在防控H7N9禽流感疫情的过程中,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73号),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根据《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紧急调集、征用车辆、物资和劳务,转移安置群众。为有效抗击本次新冠疫情,各地亦不乏征收征用的各类物资的案例,比如:1.湖南长沙抗击新冠疫情征用11家酒店,安置湖北籍滞留人员。[[1]]2.武汉征用24家医院万...
  • 2020 - 02 - 1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此等持续的疫情势必对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本文着眼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下同)行业,以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切入口,分析二者的法律特征、司法观点及相关司法案例,由此给新冠疫情对一般民商合同履行的影响作了大量铺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直租和回租两个角度,深度解析了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诸多影响,以便出租人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如是,则可免除履行迟延或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18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新冠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一般可认为新冠疫情本身符...
  • 2020 - 02 - 11
    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在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组织”)官方公布的《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1]中,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一、对PHEIC 的界定1、PHEIC的定义及判定标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条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当一个成员国的疾病发生了国际性的传播,该传播即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世卫组织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2、PHEIC的法律影响爆发疫情的成员国需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对相关行动负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PHEIC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意味着该突发卫生事件严重、突然且对会其他国家会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如果某缔约国被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世卫组织可以向缔约国发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1)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2)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3)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4)对来自感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等。发布上述建议时,世卫组织需要考虑缔约国的意见,以及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等。根据上述,PHEIC只是一个警报机制,用以预警其他国家加强防控,发布后世卫组织可以根据疫情的发展随时撤销、修改。需要提及的是PHEIC 与“疫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此次疫情虽然被列为PHEIC ,但并非一刀切的中断与中国相关的所有国际贸易和国际旅行。3、PHEIC的...
  • 2020 - 02 - 0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呈现扩散趋势,为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延期复工或在家办公。不少企业也响应政府政策,纷纷启动远程办公机制。在此特殊情形下,不少线下业务减少,转而通过线上办理。各线上系统需及时响应,通过强化交易检测、有序承载增长的业务量,最终得以保障金融安全。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一系列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措施,鼓励线上交易,要求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对此,各金融科技公司在提供常规服务外,更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业务承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加强对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一、金融科技分类现状及主要监管规定(一)金融科技公司分类我们根据目前市场上金融科技公司的原生背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为脱胎于商业银行的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一类为来源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天然的品牌优势和线下优势,依托银行领域的业务管理经验,风控水平高,稳定性强。服务对象主要以集团、同业为主,以中小企业为辅。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背靠着雄厚的技术实力,具有丰富的线上资源,服务对象面向大量企业客户和个体用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类: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基于此定位,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对安全的要求注定与传统的信息安全不同。传统的信息安全侧重的高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金融科技在满足传统的信息安全需求的同时,更侧重于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二)监管部门及主要相关规定目前,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受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至第五十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在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应尽保护义务。比如:按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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