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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 2023 - 05 - 06
    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敬启者,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基于对《征求意见稿》的理解,具体反馈如下:(红色标注为修改部分)逐条修改建议说明一、对“第二条”的建议原文:第二条 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及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修改建议:将“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及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修改理由:我国对于境外服务提供商监管较难,而境内服务提供商如非面向本国公众提供服务或采取非中文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本条语义下有解释漏洞。为避免监管风险及不合理的解释空间,建议本条予以修改、限定。二、对“第四条”的建议原文: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 2023 - 04 - 27
    ,持续做实监督追责信息化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注重发挥信息化对责任追究工作的支撑作用,建好用好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并以信息系统为依托贯通报告渠道。一是实现系统对接。持续推动监督追责信息系统迭代升级,按照国资监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目标要求,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系统对接,强化数据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实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数据应用。深入推进监督追责业务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加强数据横向采集和纵向贯通,实现动态汇总分析和数据穿透可视,加快提升监督追责智能化水平。三是做好季度报告。依托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在线填报系统,落实好责任追究季度报告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并填报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立项、核查等动态进展,按要求向国资委报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条文解读】追责工作应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用技术为追责工作提供助力。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运用信息化手段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中央企业应围绕着企业的经营个性与特点,提升信息化水平,使得信息化既可以满足经营所需,还可以上接国资委监督追责信息系统,下联所属子企业,实现超覆盖,大集成,早预警,泛关联的数字化经营环境。推进监督追责业务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要求从具有广泛而庞大基础的经营分析智能化,资产与财务管理智能化,进一步走向垂直而特殊监督追责智能化,既要涵盖国资委要求的多个重点领域,关键事项,还要覆盖企业自身特点所涉及的特殊领域,个性化事项,如何构建,如何指标化,预警化,数据触发化。【原文】(六)加强力量增能力,不断提升责任追究队伍素质。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监督队伍。一是建强专职队伍。要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力量配备,探索依托审计中心或采取类似模式,建设与企业规模体量、所处行业特点、监督管理需求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队伍,把政治素质和业务能...
  • 2023 - 02 - 16
    摘要: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在立法上处于不断变迁过程中,现行《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仍有待立法进一步规制。结合当前《公司法》、《九民纪要》以及《民法典》、《公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转变为董事,股东清算责任在减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如没有过错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规则演变的原因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经营管理之职,更加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种立法选择更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但在现行法律规制及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下,有限公司股东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字: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解散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清算义务人    一、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则演变清算义务人是组织公司清算的主体。在理论中,关于股东是否系清算义务人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具有清算责任;二是公司或清算组才是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时,股东也非清算组法定成员,不应直接承担清算义务,承担协助义务或清算职责。股东实际控制清算组时,可将其视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特殊义务[1]。关于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相关法律规则也在不断演变中,由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向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发展。总体而言,股东清算责任呈逐步减轻趋势。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更是直接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股东清算义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系清算义务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
  • 2022 - 12 - 21
    为规范和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明确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其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本文总结了《办法》的修订要点,并与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进行对比,供读者参考研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明确相关票据分类与参与主体,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一、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及参与主体1.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考虑到财务公司的信用状况介入于银票与商票之间,《办法》将商业汇票从两类增加为三类,新增了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同时,《办法》加入了电子商业汇票,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有利于电子票据、供应链票据的稳定发展。2. 明确承兑主体的范围。一是明确各类型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银票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商票为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二是定义了“银行”的范围,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3.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自然人可以作为持票人申请贴现,...
  • 2022 - 07 - 26
    01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1、检索来源:ALPHA数据库2、检索条件      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案由:民事      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3、检索结果:北京金融法院314件4、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5月25日02检索结果数据分析本次检索分别获取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度共314篇裁判文书。(一)案由分布数据1、案由分类案由分类北京金融法院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179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128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6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北京金融法院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有17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有128件;另有少数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及侵权责任纠纷。2、案由分布情况案由分布情况数据案由类别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北京金融法院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件银行卡纠纷借记卡纠纷1件信用卡纠纷17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件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件其他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件典当纠纷2件追偿权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证券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1件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1件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1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2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件其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1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6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
  • 2022 - 04 - 24
    作者:刘亚亚保险资金具有体量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等特征,加上其在资金运用方面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因而能够较好地契合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具体投资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进行:即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受托人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进而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进一步投资相关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一种,既能满足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需要,也能为实体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对债权投资计划的概要、发展现状、设立、注册与发行重点关注事项进行简要介绍。1债权投资计划概述定义及分类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的主要当事人1.  委托人即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2)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3)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4)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5)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2. 受托人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该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
  • 2022 - 04 - 12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人包括:经监管机构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资本补充债券概述2022年第一季度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情况根据已公开发布的信息,2022年第一季度,已有六家保险公司陆续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且3月份发行规模较1、2月份有大幅提升。2022年第一季度,资本补充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165亿元;债券期限大多设置为10年期,并且在5年末,赋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注: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一般会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到债券到期为止,后5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100个基点,即1%)2022年第一季度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简要信息如下:发行公司发行规模(亿元)期限(年)利率发行时间主体/债券评级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5+5(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5.5%3.28AAAA-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3.68%3.25AAAAAA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4.69%3.22AAAAA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3.7%3.18AAAAAA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3.7%3.15AAAAAA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3.45%1.14AAAAAA除此之外,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发布相关公告,已发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为5.5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6.25%。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意义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不仅是响应监管要求、拥抱监管的具体体现;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资本补充债券募集资金是用于补充资本,发行该等债...
  • 2022 - 03 - 22
    作者:刘亚亚无论是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还是通过IPO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历次变更的合法合规性都是相关监管机构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因此,明确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变更事项的实操合规要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司设立及变更,既能为公司合规发展保驾护航,又能为公司后续融资甚至IPO做好前期铺垫,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境内公司设立、变更涉及的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注:本文主要以在境内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境内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形另行成文)法律及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以下简称“《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4号,以下简称“《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合规要点一、公司设立条件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形式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 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 有公司住所二、公司股东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1、 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形式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要在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需要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
  • 2022 - 03 - 21
    作者:于易生《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等。《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废止了原于2004年生效施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管理办法》)。以下,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与《银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与关联方认定的重点内容进行逐条对比和分析,梳理两者的差别和异同,以期考察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方向和倾向,为读者在关联机构管理方面提供一定参考。一、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对比1、新增“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项基本原则(旧)《银行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相比于《银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管理办法》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和明确,点明金融业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允原则、穿透识别原则和结构清晰原则。从上述变化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在原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大基本原则。“穿透识别”是我国监管部门在新时期以来广泛采用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关联交易领域的延伸。“穿透”包括“向上穿透”和“向下穿透”,重点是指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022 - 03 - 14
    为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4号)应运而生,上述三部法规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 《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受该规则规制的“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类型(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备案、歇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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