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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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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明确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其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了《办法》的修订要点,并与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进行对比,供读者参考研究。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明确相关票据分类与参与主体,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

一、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及参与主体

1.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考虑到财务公司的信用状况介入于银票与商票之间,《办法》将商业汇票从两类增加为三类,新增了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同时,《办法》加入了电子商业汇票,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有利于电子票据、供应链票据的稳定发展。

2. 明确承兑主体的范围。一是明确各类型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银票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商票为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二是定义了“银行”的范围,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3.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自然人可以作为持票人申请贴现,具有一定实践意义,期待后续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

4. 《办法》新增了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作为电子票据交易平台承担着监测承兑人披露信息、对违规机构采取处置措施、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的责任。

5. 《办法》首次提出票据经纪机构,明确经纪机构应为金融机构,着重强调其内部控制、业务隔离、从业人员资质等要求,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活跃票据市场。

二、 缩短商业汇票期限

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明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办法》将票据期限从1年重新调6个月,有利于缩短核心企业对中小微企业的账期,便于中小微企业回流资金,降低资金成本。“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此外,缩短票据期限凸显票据的支付功能,亦有助于压缩票据空转套利空间。

三、 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为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办法》要求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需要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法》的规定相统一,并提出“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确保票据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避免出现过度融资以及票据投机等现象。

四、 构建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框架

1.《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等。

2.《办法》提出了两项风控指标,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过渡期一年。两项监管指标的设置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分配资产负债比率,防止部分金融机构对票据业务过分依赖,控制票据领域整体风险规模、主动吸存规模。

除两项指标外,《办法》还规定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为制订后续监管指标预留了空间。

3.准入方面,为保障持票人权益,《办法》对从事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贴现申请人的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不同承兑主体制订差异化要求,如对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的信用水平同样做出了规定。同时,《办法》要求承兑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净化和维护票据市场秩序。

五、 新增信息披露章节

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要求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适用)的承兑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办理签收、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及时查询披露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企业信用风险无序扩张。《办法》新增信息披露章节,内容上基本对《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照单全收,将信息披露纳入承兑、贴现资质要求,信息披露不达标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将有可能受到处罚或暂停业务。此举将对票据信息不披露、票据到期不兑付行为起到惩戒作用,规范商业信用环境发展。

六、 明确监管主体,严格法律责任

《办法》新增了金融机构违反承兑限额、付款期限的法律责任,明确有权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的部门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办法》新增了票据逾期、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办法》对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再次重申,即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强调了对于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以及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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