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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生效条款的约定及效力判断

发布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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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直接关系该合同对各方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本文特对如何起草合同生效条款,以及面对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生效条款的合同如何判断其是否生效,是否需要补正等问题作出探析。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和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均可;对于法人(为方便引述,本文以“公司”为例,以下简称“公司”),则存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排列组合问题,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均具备或任选其一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在签订重大合同时,要求二者均备则更为稳妥。


基于此,特整理以下条款,谨供合同起草者参考:


本合同自              生效。



当事人均为法人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2)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3)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后;


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4)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人名章)后;


当事人一方为法人、一方为自然人

(5)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7)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后;

(8)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作为合同起草者,我们对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享有自主决定权,而实践中,很多时候遇到第三方提供的已签署合同,其中的生效条款经常是约定不明确的,甚至是未约定的,遇到此类情形,首先需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看有无相关或类似的约定,以及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等特殊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


 延伸问题1 

合同法规定签字或盖章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能否以合同法规定对抗合同约定?

 答案 

有约定从约定。


 参考案例 

2018最高法民再94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此条款是法律规范性要求而非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郡宇公司虽然在担保合同中签字,但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仅是成立,而双方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为合同生效条件,即签字和盖章行为必须同时满足约定要件担保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未实现合同不生效。因此,案涉担保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不能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如果确实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为法人,考虑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民法总则第61条),则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具备其一即推定该合同被签署。


 延伸问题2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或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或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均生效。


 参考案例 

(2017)京0107民初4838号

依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其意思表示须通过法定代表人制度得以实施。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由企业法人承担。此外依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知,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公章亦为企业法人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


 参考案例 

(2017)琼97民终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对法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强行要求同时签字盖章,而是只要有签字或盖章,意思表示就成立,即在订立合同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即可成立。


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时,多数案例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但也有案例认为该表述无法得出确定结论,仍需结合案件情形判断,鉴于目前司法案例认定标准不一致,为避免争议,应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延伸问题3 

合同中约定是“签字、盖章”生效是指“签字+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

 答案 

有争议,建议从严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参考案例 

(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参考案例 

(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

法院认为,本案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生效。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南宁公司认为合同生效要件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泰公司认为合同生效要件为签字或加盖公章。从文义上理解,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前后两个并列词组既可以是递进关系也可以是选择关系故从合同文字上无法推断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从南宁公司向中泰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华闻公司的汇款单、中泰公司的汇款单及南宁公司出具的《关于承诺还款的函》来看,委托贷款合同已经开始履行,至本案诉讼前,当事人各方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为签字或加盖公章,现该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


如果合同中有“签字盖章”的约定,虽然有最高院案例认为是并非“签字并盖章”,但该案背景是当事人为公司且双方并未否定协议的真实性,法院综合认定协议有效,并不能简单认为“签字盖章”的约定为“签字或盖章具备其一即可”,为避免争议,也应从严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延伸问题4 

合同中约定是“签字盖章”生效是指“签字+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

 答案 

有争议,建议从严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参考案例 

(2016)苏01民终2195号

该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协议》盖有中黎公司公章及刘芳的签名并无争议,仅对该协议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理解有分歧。首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从字面理解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


 参考案例 

(2013)民申字第72号

涉案《协议书》中有“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为避免争议,合同生效条款应引起关注和重视,如合同中用“签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表述应明确具体的含义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并且盖章”。当然,无论合同生效条款是否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明确,均可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实际履行推定其对合同效力的认可,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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