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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冠疫情对中国租赁出口的主要影响与应对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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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在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组织”)官方公布的《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1]中,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

一、对PHEIC 的界定

1、PHEIC的定义及判定标准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条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当一个成员国的疾病发生了国际性的传播,该传播即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世卫组织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

2、PHEIC的法律影响

爆发疫情的成员国需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对相关行动负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PHEIC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意味着该突发卫生事件严重、突然且对会其他国家会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如果某缔约国被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世卫组织可以向缔约国发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1)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2)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3)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4)对来自感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等。发布上述建议时,世卫组织需要考虑缔约国的意见,以及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等。

根据上述,PHEIC只是一个警报机制,用以预警其他国家加强防控,发布后世卫组织可以根据疫情的发展随时撤销、修改。需要提及的是PHEIC 与“疫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此次疫情虽然被列为PHEIC ,但并非一刀切的中断与中国相关的所有国际贸易和国际旅行。

3、PHEIC的有效期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的规定,PHEIC是一种“临时建议”,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审查流行病学现状并审议是否继续维持这一决议。

4、历史上的PHEIC

事实上,在2005年世卫组织设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后,除本次疫情外,共有5次疫情被宣布为PHEIC,分别为(1)2009年H1N1流感病毒;(2)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3)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4)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5)2018-2020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5、新冠被列为PHEIC之后其他国家的反应

欧洲中部时间1月30日20时30分许(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3点30分),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世界卫生组织总部─瑞士日内瓦,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为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在讲话中,谭德塞呼吁各国采取基于证据的应对措施,重申世卫组织不主张对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非必要的限制。谭德塞说,做出这一宣布,主要是基于担忧病毒进一步扩散到公共卫生体系较弱、且无力妥善应对的国家,而不是对中国的表现投下“不信任票”。

尽管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呼吁不主张对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非必要的限制,但各国为防止病毒进一步扩散,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总体而言分以下几类:

1、入境方面:截至2月10日,全球128个国家对到过中国的人员采取了各种限制入境措施,在具体限制的范围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限制全部中国人或在14天内到过中国的人入境;英国、德国、法国、韩国等要求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填报;日本、马来西亚等重点限制在近期到过湖北的人入境。各个国家在现阶段采取的限制入境措施详见附件一:2020年2月10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近期有关国家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

2、签证政策:部分国家暂停向中国公民颁发签证,如亚美尼亚、印度尼西亚暂停向中国公民授予落地签证和免签政策。

3、边境政策:少数国家关闭了边境口岸,如越南北部谅山省的几个边境口岸在2月9日前暂停与中国的进出口业务,且政府不鼓励这段时期的“中越”跨境贸易。又如俄中边境的25个过境点中的16个被关闭。

4、港口限制措施:世界多个国家对停靠过中国的船舶采取了限制停靠措施,如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在2月1日或之后离开中国大陆港口并将在未来14天内前往澳大利亚的所有船舶将被隔离至14天,如果没有疾病报告,船舶将继续正常进港口靠泊工作,如果发现疾病,检疫将在另一个14天后重新开始

5、航班限制措施:不少国家停飞了两国直航航班,如1月31日起,暂停中国、马尔代夫两国直航航班。2月5日零时起停止中国与印尼之间所有直飞航班。

6、检验措施:也有国家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了检疫措施升级或暂停进口,如印度尼西亚暂停进口中国食品与饮料类商品以防新冠病毒传播。

二、被列为PHEIC对租赁出口的影响

租赁出口指以租赁的方式或者环节将中国企业生产的设备出口到境外,或者将中国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输送到境外的行为[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3]

为防止病毒的进一步扩散,世卫组织将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宣布为PHEIC后,其它国家对中国采取了限制货物流通的措施,提高了中国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要求,为跨境交付制造了障碍。此外,汇率受疫情影响出现了短期波动,该波动无疑增加了租赁出口的外汇风险。

    1、检验检疫措施升级为跨境交付制造了障碍

(1)检验检疫措施升级

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各国通常会对PHEIC爆发地区的货物施行更严格的出入境管理和检疫措施、将来自爆发疫情国家的产品视为疫区产品,比如马来西亚卫生部近期宣布:“所有来自中国的船舶都将被隔离,直到马来西亚卫生部官员对船舶进行检查为止,如果检查发现所有船员和乘客都健康,并且船舶卫生文件仍然有效,则允许船员和乘客下船和进行卸货活动”。我们判断,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前,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限制来自中国的货物入境的措施。

另外,参考以往疫情爆发时期其它国家的检验检疫措施,如在03年非典期间,西班牙发布的官方公报第6937条规定,根据西班牙14/1986号卫生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从即日起对从被“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感染地区进口的特定商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对于从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越南、新加坡和加拿大出口西班牙、容易感染病菌的商品,该进口商品的有关经营者应向西班牙对外卫生服务部门提交由受感染国家和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消毒和杀虫官方证明……对未向西班牙对外卫生部门提交出口国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消毒和杀虫官方证明的,海关将不允许提货,禁止货物进入西班牙境内,此外还将采取销毁货物等措施

(2)因检验检疫导致租赁物的迟延交付

如租赁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是中国国内法,因进口国采取限制货物入境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迟延交付为由,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或主张减免租金等支付义务呢?结论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因此,租赁物未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受影响。在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甬佳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1民终6312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出租人已经履行其融资义务,而出卖人未交付货物,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施加了影响,否则承租人不得以未交付货物为由拒付租金。

但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交付的租赁物不能满足承租人生产经营目的、致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在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超、陆爱红、代庆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苏民终20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租赁物不满足合同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4],承租人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如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是外国法或国际商事惯例,则出租人需要根据约定适用的准据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的约定。根据CISG第一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在北京晨光汇龙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法国泰雷兹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4)高民终字第576号)中,双方的法律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晨光汇龙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和CISG,而泰雷兹公司在一审表示应当排除适用公约。终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争议并无异议,关键是是否还要适用CISG的问题……在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只要当事人不排除适用公约,即自动和优先适用……”。因此,如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未排除适用公约的情况下,优先适用CISG。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根据CISG第二条[5]的规定,船舶或飞机的销售不适用CISG的规定。目前绝大部分国际船舶买卖合同都是采用挪威买卖格式合同[6],其主要的准据法是英国法。对于船舶及飞机销售合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的规定[7],一般由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因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导致租赁物灭失

在疫情爆发期间,不排除某些国家会将PHEIC爆发地区的货物进行集中销毁处理,此时租赁物的风险转移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当事人约定,风险自租赁物到达目的港时转移给买受人,则租赁物损毁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

对此,建议出租人充分了解目的港的检疫措施,并与卖方充分沟通上述风险,尽量使用DDU(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等贸易术语,避免承担货物销毁的风险。

如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被销毁,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适用的为中国法,则相关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因此,租赁物被销毁后,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但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汇率波动使租赁出口面临更大的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出租人在融资贷款期间所承担的由于利率上升而导致的债务增加的风险。从2020年1月20日起,随着中央指示坚决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势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病例数激增,人民币升势戛然而止。2月3日,在岸、离岸人民币兑美元双双跌破7关口。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短期内对汇率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由于租赁物的价格会随着汇率的变动而改变,故租赁物买卖双方均应注意汇率的升降趋势,把所承担的汇率风险考虑到租赁物价格中去。由于疫情使我国出口的外汇收入大幅度减少,不排除未来我国政府会出台改变汇率的措施,从而鼓励商品出口、减少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考虑到前述风险,出租人如以人民币支付贷款本息,收取外币租金,一旦汇率发生变动,将会导致出租人负债增加、汇率风险承压。

此外,在租赁物买卖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可能会约定以美金支付货物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货款支付应当遵守前述规定,在出租人与出卖人同在中国境内的租赁物买卖中,不建议约定以外币作为支付币种。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如在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冠业建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广海法初字第1033号)中,新合程公司请求冠业公司支付运杂费并按照2011年10月26日的美元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可此项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仍按照美元判决了应当支付的数额。

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以外币结算货款,发生违约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呢?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需兑换成人民币方可在我国流通,因此对于约定的付款币种为外币的,相应利息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欧纺公司诉恒卫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苏商外终字第7号)中,江苏高院认为由于人民币利率高于国际市场普遍外币利率,因此在发生中方当事人违约情形时,若以外币利率计算违约金,则违约方会因利率差获得不当利益。且外币利息损失仅是守约方损失之一项,其损失还包括其他交易成本、可得利益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守约方仅主张利息损失的情形下,按人民币计算的利息一般也只能起到补偿作用而已。因此,守约方可以选择以人民币利率计算损失。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确定上,由守约方作出选择有利于其获得充分救济。

三、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我国企业的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租赁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如出卖方因疫情爆发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租赁物,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可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出具后卖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据统计,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8]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境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由于近期发表的分析文章较多,在此不赘述,本文主要讨论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出具相关的问题。

2020年1月30日,贸促会发布了《“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的通知,在通知中,贸促会表示其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开通了办理的QQ群且简化了所需材料。2020年2月2日,汇大机械制造(湖州)有限公司从湖州市贸促会处领取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相较以往的操作案例,本此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出具更加快速、且尽量避免了线下办理的工作。笔者判断,在此次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出具之后,会有更多的企业申请办理该证明,且在有了首例和明确的标准后,不可抗力证明书的出具速度也会加快。

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需提交的材料有:(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线上认证平台的网址为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实现“不见面办公”、从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附件二《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申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操作流程》。

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可以出具证明的商会包括:(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2)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3)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5)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6)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值得一提的是,不可抗力证明虽有一定的分量,但也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在Hoecheong Products Co. Ltd.诉Cargill Hong Kong Ltd., [1993] 2 HKC 103一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且该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独立主管当局签发证明。本案上诉法院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裁判过程中就贸促会签发的证明效力问题展开讨论,法官认为该证明只是对存在不可抗力事实的补充性证明,而不能取代事实证据。

2、应对检验检疫风险的措施

在租赁出口合同中,货物检验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检验条款,以便有关检验机构按照条件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建议当事人密切关注目的港检验检疫措施的变化,与交易对手充分沟通规避风险的措施,如变更目的港等。

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向装运港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申请签发检验证书,为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建议当事人约定将装运港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

3、应对外汇风险的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以人民币作为收取租金的币种,从而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如以外币为支付币种,出租人可以选择通过外汇掉期协议、差额补足协议、外汇保证金等形式锁定汇率风险,或者以融入的外币购买租赁物,使之与租金比重匹配,从而减少融资租赁公司因汇率波动而遭受的损失。

四、总结

疫情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随着病毒的蔓延席卷而来,对租赁出口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使得来华的外商减少,为我国公民前往国外设置了障碍,减少了跨国商务会谈、互访的机会。在跨境交付方面,各国检验检疫措施要求的提高,为跨国交付设置了障碍,制造了租赁出口贸易的壁垒。另一方面,由于疫情使汇率在短期内造成波动,增加了租赁物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出租人预期利益减少的风险。

但需要明确的是疫情只会在短期内造成冲击,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转,短期冲击过后,一般会有恢复性、反弹性的增长。由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基本支撑点仍在健康发展,出口产品生产能力在不断提高,因此租赁出口的稳定局面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面对疫情带来的冲击,交易相关方如能坚定对我国经济基本面的信心,采取本文上述风险缓释措施,降低疫情对交易的影响,减少疫情对租赁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陷入恐慌,则定能顺利度过难关。



[1] 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

[2] 出自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匡双礼主编的《中国租赁出口法律研究》一书。

[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4]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还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5]CISG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6] 源自的刘孙斌《论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文。

[7]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第三条规定,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第八条规定,在未按照第七条选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时,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但是,销售合同应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如果:(1)谈判在该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国明确规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买方向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8] 该数据统计来自《不可抗力证明,来得及时,办得漂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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