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市场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愈来愈高,深沪两家交易所也在不断完善对于企业ABS储架发行的相关规定。涉及的主要规则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修订),相关规则详见该《指南》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部分第二十一条:【分期发行】管理人申报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的,原始权益人应当资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记录、交易结构相同且基础资产具有较高的同质性,本所将经过审慎评估后予以受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7年3月版),相关规则详见该《问答》第二部分挂牌条件确认第2.8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专项计划可分期发行,即管理人履行一次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申报多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深交所出具一次《无异议函》,管理人在《无异议函》的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及基础资产情况组织分期发行,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相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质量优良,相关参与主体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2)申报材料中应当明确拟发行总额、发行期数、各期发行规模及期限; (3)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申请文件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交所正式提交,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提交,《无异议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三)》(2019年2月)--资产支持证券分期发行,该《问答》更加明确地规定了ABS储架发行相关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一次申报、分期发行”:1.基础资产具备较高同质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相同类型,且风险特征不存在较大差异;2.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使用相同的交易结构和增信安排,设置相同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合格标准包括相对清晰明确的基础资产质量控制条款,比如资产池分散度、债务人影子评级分布等;3.原始权益人能够持续产生与分期发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4.原始权益人或专项计划增信主体资质良好,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5.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计划管理人和相关参与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较为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申请文件的要求为:计划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一次申报、分期发行”的总体安排。
备案要求为:分期发行项目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均应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计划管理人应至少在发行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所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备案邮箱(absissue@sse.com.cn)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交易所发布的规则中对于企业ABS储架发行相关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原始权益人及增信方的主体方面,要求主体资质应当优良,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并且原始权益人要有持续产生与储架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的能力;
其次,基础资产方面,要求基础资产具有具有较高同质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相同类型,且风险特征不存在较大差异;
再次,交易结构方面,要求储架额度内各期发行产品的交易结构及增信措施相同,各期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相同;
最后,申报及备案要求方面,要求审批前提交框架性的申报材料,并且在计划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一次申报、分期发行”的总体安排;计划管理人应按要求履行发行前备案手续将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备案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