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人包括:经监管机构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已公开发布的信息,2022年第一季度,已有六家保险公司陆续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且3月份发行规模较1、2月份有大幅提升。
2022年第一季度,资本补充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165亿元;债券期限大多设置为10年期,并且在5年末,赋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注: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一般会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到债券到期为止,后5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100个基点,即1%)
2022年第一季度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简要信息如下:
发行公司 | 发行规模(亿元) | 期限(年) | 利率 | 发行时间 | 主体/债券评级 |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5+5(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 5.5%
| 3.28 | AA AA-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 | 3.68% | 3.25 | AAA AAA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 | 4.69% | 3.22 | AA AAA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 | 3.7% | 3.18 | AAA AAA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50 | 3.7% | 3.15 | AAA AAA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50 | 3.45% | 1.14 | AAA AAA |
除此之外,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发布相关公告,已发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为5.5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6.25%。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不仅是响应监管要求、拥抱监管的具体体现;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资本补充债券募集资金是用于补充资本,发行该等债券可以提高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为发行人业务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后,公司的实际资本发生变化,从而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影响。
而监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监管指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否则,将会被归入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会通过评估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如《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资本补充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以2021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假设本次债券共发行30 亿元,并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如下表:

(以上数据摘自公开发布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资本补充债券募集说明书》)
从以上测算结果可知,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由发行前的 90.77% 上升为发行后的 91.13%,上升了 0.36 个百分点。而发行后,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明显的提高,由发行前的 186.55%上升为发行后的 220.21%,上升 33.66 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变;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得到大幅度提升。
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符合监管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因此,了解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和次级定期债务情况,确保新的发行满足监管要求的额度限制是启动发行工作的首要前提。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 连续经营超过三年;
3. 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4.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5.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向监管部门(银保监会或地方银保监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2020年08月01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进行了划分,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类型,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需要首先根据相应监管职责,向银保监会或者地方银保监局提出申请,获得监管部门的核准。
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1. 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 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以及符合中国保监会编制要求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和最近一季度偿付能力报表。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和最低资本表(下同);
4. 募集说明书;
5. 发行公告;
6. 资本补充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
7. 承销团成员名单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介绍、承销协议;
8.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发行人所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资本补充整体规划;
12.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釆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当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资信情况说明。资本补充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还应当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获得银保监的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材料,取得人民银行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获得银保监部门的核准发行文件后,实际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前,还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
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材料:
1. 已经向银保监局报送的各项材料;
2. 银保监部门同意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的文件;
3. 《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
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8月11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1号》文件,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
但资本补充债券作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一种,根据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上述列表中2022年第一季度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在申报环节均采取双评级的操作模式。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前,需要确保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如有)及次级定期债务(如有)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1) 三会一层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运行是否良好
重点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及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及《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发行数据看,已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公司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其三层一会设置、职权划分等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及实际运行情况是否良好。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的任职合法合规要点可部分参考以下历史公众号文章→公司历史沿革合法合规重点关注事项。
(2)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必要的各专业委员会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除了需要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符合对应监管规则的要求。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相关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应设置的专业委员会进行了具体规定。
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了战略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按照《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规定: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A)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B)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C)风险综合评级。
因此,拟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公司,应至少确保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00%。
虽然保险资金可以按照规定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但在认购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时,应关注关联方之间的限制认购及持有相关债券余额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监管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
按照监管要求,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赎回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1)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2)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后。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监管规定,赎回债券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而根据《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综合评级。
根据上文所列示的保险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信息及对应发行文件可知,实践中,在设置债券赎回前提条件时,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存在两种设置:
一种是约定“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经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发行人可以选择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券。”,如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资本补充债券。
另一种是约定“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次债券。”,如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资本补充债券。
出于监管合规层面的考虑,建议在拟定赎回条款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另外,实践中,若发行人拟按规定提前赎回资本补充债券的,应当注意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并及时向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