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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和国家若干重大政策看禁止跨省经营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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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双礼 管玉倩

引言:2021年12月3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我们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而从党和国家若干现行重大政策的角度来说,《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禁止跨省经营条款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将远超出其预期带来的监管效果,针对此,我们从多个政策角度简要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及双碳目标实现的影响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发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

2021年3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事电力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已充分关注到上述国家的重要决策,积极布局光伏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然而,如果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对双碳目标无疑是一个明显的掣肘。

以某央企融资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资产均为风电、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电站资产。这些电站资产在建设早期,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授信给项目公司,尤其是民营类的项目公司。而融资租赁公司则恰好运用其股东雄厚的产业背景及优势,对电站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精准理解及其闭环风险控制,较为轻松的实现对该类项目三百多亿元的的融资租赁支持。

然而,该类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一般为在电站选址地点设立的项目公司,且光伏、风电项目的选址、租赁物的设置地点与光照、风力情况等自然资源挂钩。基于该类融资租赁项目在承租人及租赁物方面的属地特征,如要求出租人不得跨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可能具备与此对应的产业背景和风控能力,由此将对电力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产生严重影响。

此外,在各地方能源局连续出台关于开展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知的背景下,从事电力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均纷纷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屋顶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项目方案。如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也将导致上述业务停滞,与各地方政府积极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绿色能源领域融资的政策背景相背离。

若干家新能源背景央企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1],“我们对新能源产业服务提供融资资金,有效的缓解了新能源发展的紧张趋势。在国家补贴不到位的时候,租赁公司在这方面能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很多资金支持,促进了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我们这些电站主要是分布在甘肃、宁夏、青海、内蒙、河北地区,全国性开展业务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没有办法不跨省经营,如果要发挥好绿色金融功能,必然要求我们实现跨省经营。”


二、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影响

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五、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17.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强调,“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

融资租赁是经济循环的“桥梁”和“加速器”。“双循环”本质上是对经济要素和流动范围的抽象。“内循环”“外循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区别在于不同发展阶段是“以外促内”还是“以内促外”。从加入WTO到次贷危机前,我国采取“以外促内”发展战略,享受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速增长;从次贷危机发生到当前发展阶段,世界经济增长陷入长期停滞的同时,国际经贸摩擦不断加剧,外需的不稳定推动我国从“以外促内”向“内外并重”转型;“十四五”时期以及远期的2035年,伴随着我国需求结构、产业结构、技术体系和关联方式的进一步升级,“以内促外”“立足内循环、促进双循环”是我国新发展阶段的主动选择。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80年代国内经济发展百废待兴,迫切需要外部资金和先进技术,融资租赁凭借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独特优势发挥了“引资引技”的桥梁作用,在“以外促内”发展篇章中划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最贴近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围绕租赁物为实体企业开展专业化融资服务,提升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资金循环效率,也在我国构建完备制造业体系和完整产业链、供应链过程中发挥了“加速器”作用。步入新发展阶段,在“双循环”格局构建征程中,有不少领域和行业的现金流特征与融资租赁业务非常匹配,为融资租赁企业高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产业紧密相连,融资租赁行业大大助力了“双循环”格局的构建。如果禁止融资租赁行业跨省经营,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的实现。

首先,要促进国内大循环,就必须打破国内市场上存在的各种显性与隐性的要素流通障碍,通过促进要素在国内的自由流动来塑造国内统一大市场。其次,要保障中国民营企业有充分成长的空间,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最后,要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必须确保中国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如果禁止跨省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内循环,中国融资租赁、保理市场发展受到区域限制,中小微企业更会面临无法获得保理融资的支持。金融供给不足会降低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且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纷纷在各地设立分子公司更加大了监管的成本和难度,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以飞机租赁为例,飞机融资业务单体金额大、飞机引进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再融资的需要等因素,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一般采用融资租赁公司发起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交易主体。SPV公司注册地的选择与政策准入、税收方案等因素挂钩,而非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地确定。此外,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以各地航空公司为主(承租人所在地一般不可能有专业的飞机融资租赁公司)。如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势必导致融资租赁公司难以继续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对于饱受新冠疫情冲击的航空公司而言,如难以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飞机,也将进一步导致其运营及生存环境的恶化。禁止跨省经营,除了阻断国内循环,对跨境开展融资租赁更是一个直接的障碍,以内促外的双循环政策无疑受到直接影响。


三、对中国制造2025目标实现的影响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战略目标,力争用十年时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制造业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制造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优势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25年,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发改委等多部门于2021年3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制造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众所周知,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给予融资支持,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家由制造业大国向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以设备制造领域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但是,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更多的采用出租人与生产厂商联动的直租交易结构开展,即出租人作为买方,向固定的设备生产厂商采购设备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于上述交易方案中的承租人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生产制造类企业为主,如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将对此类厂商租赁业务产生直接冲击,对生产制造类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改造产生负面影响。


四、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相关政策的影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多次主持展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措施,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增加、成本下降,促进就业扩大和新动能成长。

融资租赁自产生以来就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并集融资与融物(可以淡化中小企业的主体信用,而强化资产信用)为一体,通过不断创新租赁模式和差异化的产品设计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现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关键渠道。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大力发展保理业对于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的我国尤为重要。目前产业链、供应链是跨省甚至全球布局的,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则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为链属企业提供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以融强产和整个产业链的帕累托最优,从而更好地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由于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少,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有经验的金融人才,尚不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配套条件,如果限制商业保理公司跨省展业,这些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就会面临无法获得保理融资的艰难处境。金融供给不足会降低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运转效率,甚至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政策导向,也使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剧。

总之,禁止融资租赁行业和商业保理行业跨省经营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数百万家中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融资租赁、保理融资,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五、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等多次重大会议屡次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避免干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经营和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中提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系生产要素市场化资源配置的优良手段与方式,融资租赁、保理公司异地展业其实主要是为了让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得到充分的利用,例如北上广深有丰富、低成本的银行资金资源,这些地区的银行机构创新和服务意识也强,在异地展业有利于盘活资金资源的流动;又如部分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很强,异地展业有利于公共要素的流动,并节省重复大量占用公共资源,如天津,集中管理、配套服务、开展试点,行业发展土壤好;还有人才资源、知识要素的流动。

因此,市场化资源配置有赖于全国性市场的充分流通与互动,禁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跨省经营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决定性作用”初衷不符,且将极大限制、限缩、难以实现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六、对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要求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27日)中提及,“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避免干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经营和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融资租赁行业专业人士一致认为[2],通过禁止跨省经营来控制风险,并不是防控租赁业务主要风险的最优路径。租赁业态的风险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资金,会不会构成非法融资,会不会涉众;第二方面体现在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第三方面是下游业务的信用风险。在监管的时候,落脚点应该在哪里?核心点是在于监管资金,监管公司治理和内控合规,不是监管项目投放区域。”

允许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跨省经营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风险管控水平。目前,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各区域,但风险管控的职能集中在公司本部,公司本部能够保证较高的风控和治理水平,同时减少管理层级,降低管控难度,发挥集中管控优势。如未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为跨省展业,于各地设立分子公司,显然将增加管理层级,提高管控难度,造成管理资源的分散,如分子公司缺少相关风控能力,将加大运营风险,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管控水平。

尽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被归类于地方金融组织,但这两类企业与集团产业链、实体经济密切结合,其服务对象决定了跨省经营的特点。行业的风险来源主要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只有企业依法、合规、审慎、规范展业,才能实现风险可控,而限制企业经营区域不符合监管目的,并不能达到风险管控的效果。


七、对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营商环境最早于2002年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评估计量及分析比较,以此为各国或各地区改善现有的经济环境提供参考依据,营商环境的优劣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事便利程度,也是反映其经济实力的关键因素。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后,营商环境在我国战略决策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重要论断。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强调“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十九大之后“放管服”改革的新目标,同时也是我国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根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企业的动产融资成本及便利程度为营商环境中“获得信贷”指标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之一。中小微企业多依赖应收账款、存货、生产设备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因此无论是统一动产登记公示系统,还是推广普及动产及权利融资的业务模式,均能推动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动产和权利获得融资。如果禁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行业跨省经营,企业融资成本相应增加,更有中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动产及权利融资的便利与成本,与深化“放改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相违背。


(以上,仅代表我们的观点,欢迎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从党和国家若干重大政策看禁止跨省经营的影响




[1] [2]出自2022年1月12日在京举办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跨行业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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