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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绿色发展部律师受邀为中广核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相关机构围绕合同审查专题开展内部讲座,本次讲座作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22年风险警示教育月活动的组成部分,旨在进一步强化公司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提升风险及合规管理能力。圣大律所绿色发展部自2005年以来开始从事碳交易(CDM、CCER)、合同能源管理(EPC)、脱硫脱硝(D&D)项目相关法律服务;后续在绿色环保领域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以及资产处置方面参与了大量优质项目,尤其在2017年大力推动律所实现主体运营层面的碳中和并延续至今,在行业内引起广泛积极影响;2020年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不断清晰,圣大律所近年来在绿色低碳及ESG咨询领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主体运营层面的碳中和咨询、ESG产品设计、公司治理与内控合规体系整改与完善、ESG专项咨询与报告编写、ESG信息披露等。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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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与中广核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碳中和服务领域正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中广核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中国广核集团下属企业中唯一的碳资产管理和交易平台。作为国内最大的碳资产供应商,公司不仅具备丰富的碳资产开发和交易经验,而且拥有大量优质客户资源。近年,公司通过深度参与国内碳交易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培育了成熟的市场信息收集、基本面分析、风险控制能力,是碳市场最活跃的碳配额交易机构之一。
发布时间: 2022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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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关村科技租赁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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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由我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信建投-中关村科技租赁2022年第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精特新)”成功设立,发行规模1.07亿元。该项目为北京首单“专精特新”知识产权ABS项目。本次专项计划由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及牵头销售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销售机构,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增信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托管银行,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东方金城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担任会计机构。本次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在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破解轻资产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发布时间: 2022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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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主任匡双礼律师受北京资产管理协会邀请分享“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体系与实践”专题内容,本次活动为协会资管论道系列活动之一,得到了广大会员机构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活动收到良好效果。根据近期监管精神,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匡双礼律师主要围绕“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体系与要点”、“金融机构ESG实践成果与影响”以及“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势”三个方面进行分享交流。具体内容如下:一、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与要点该部分匡双礼律师从ESG理念的起源入手,介绍了ESG的发展历程、ESG的推动力、金融机构发力践行ESG理念的重要意义。其中重点介绍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ESG相关政策。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主要见于中共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第二大类为金融机构自身践行ESG的具体路径,多见于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就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及企业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第三大类为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ESG披露指导文件。二、金融机构ESG实践、成果与影响该部分匡双礼律师讲述了金融机构对ESG理念进行的实践,既包括了在金融产品设计上将ESG作为市场策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将ESG作为参考因素,也包括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ESG框架下的可持续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自身的经营目标,建立ESG治理机制。三、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势该部分匡双礼律师从金融机构E...
发布时间: 2022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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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所律师结合多年来服务金融领域的实战经验,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金融风险处置”部分中的第三十三条【权利保障】、第三十六条【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第三十七条【三中止】均提出修改建议及理由。具体如下:一、第三十三条【权利保障】原文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其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向风险处置实施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修改建议1. 增加一款:“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化解、处置过程中,成立由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参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程。”2. 建议对提起复议的清偿所得进行限定,修改为“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根据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以及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其他途径获得清偿之和的,可以向风险处置...
发布时间: 2022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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