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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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下午,由百度、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和北京圣大律所联合推出的“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行业热点法律税务问题探讨”系列公益直播的第三场顺利结束。本场直播由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顾问、原毕马威、安永税务合伙人赵彤女士担任主讲嘉宾,并同时在百度平台及小鹅通平台直播。截止到发稿前,本场直播在两个平台吸引了累计近5000名观众在线观看。赵彤女士以“民法典背景下租赁相关税务事宜”为题,从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1.不同范畴下租赁的定义和分类 2.租赁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概述 3.境内租赁相关交易的税务处理 4.租赁相关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 5.民法典下出租人担保物受偿的相关税务影响。税务问题一直是租赁领域合规和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法是法律,但同时其实际执行又跟经济交易实质、会计等息息相关,因此税务是一个比较综合化的、既讲究理论又注重实操的话题。在租赁领域,需要对租赁交易在经济上的需求、会计的认定、法律上合同条款的体现形式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然后才能基于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去进行税务合规的实践,以期规避税务风险,并发现可能的税务筹划空间。就租赁来讲,业界人士首先应该了解法律、会计以及税务各层面租赁的定义和分类,以此为基础,比较全面地理解租赁相关方面(比如租赁模式、租赁物的处置、融资方式等)的有关税务规定和处理。民法典的出台虽然不直接跟税务处理相关,但其对融资租赁登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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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凭借专业勤勉、优质高效的服务态度,经过多轮评比,经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评审确认,最终以排名第二的成绩成功中标其律师事务所备选库项目。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医疗”)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位列世界500强。环球医疗通过不断拓展医疗行业资源,建立了独特的创新型发展模式,建立了以医疗服务为核心,同步发展医疗金融、医疗技术服务、医疗信息化、医疗健康保险、医养结合业务的大健康生态圈。本次中标环球医疗律师事务所备选库项目是环球医疗对我所专业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的认可,也进一步彰显了我所在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服务领域的专业能力、良好的口碑和市场竞争力。圣大律所也将以此为契机,秉承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的服务态度,依托专业团队的力量,继续竭诚为包括央企国企客户在内的各类优秀企业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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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下午,由百度、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和北京圣大律所联合推出的“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行业热点法律税务问题探讨”系列公益直播的第二场顺利结束。本场直播由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东疆自贸区、广东南沙金融局常年法律顾问匡双礼担任主讲嘉宾,并同时在百度平台及小鹅通平台直播。截止到发稿前,本场直播吸引了两个平台累计近万名观众在线观看。匡双礼律师以“民法典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的中庸之道”为题,围绕“担保权、所有权”的问题,从三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1.何谓“中庸之道” 2.《民法典》中确定的部分 3.《民法典》中有待明确的部分。民法典颁布以来,业内对于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有喜有忧。喜的是梦寐以求的租赁物登记对抗有了物权法的保护,对于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保护是重大利好。但同时,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可能面临着融资租赁“担保化”,甚至可能在承租人逾期或者破产时无法及时取回租赁物,以便高效顺利退出。匡律师认为,作为一种智慧的选择,在满足改善营商环境的立法要求、能够足以保护出租人物权并使得承租人动产融资更便捷以后,融资租赁无需自降身价变为“动产担保”,融资租赁还得姓“融”而不能姓“担”。在提到优先顺位规则的“六兄弟”时,匡律师地指出,下述与动产担保物权有关的“六兄弟”的优先顺位排名如下:第一名:留置权、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所有权;第二名:10日内登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第三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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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颁布对融资租赁业务将产生重大变革,这些变革隐藏着的到底是困境,还是未来的无限可能?历史经验证明,困境往往与机遇并存。《民法典》对融资租赁赋予“担保功能”的同时,也让行业发展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作为国家一级学会的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与深耕金融证券领域20多年的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携手,联合推出“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行业热点法律税务问题探讨”系列重磅公益直播。6月30日下午开启的是本次系列直播的首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为本次倾情讲授。截止到发稿时,本次直播吸引了近2000名同行在线,共赴这场精彩的视听盛宴。李永军教授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1、非典型担保的内涵和外延、相关民法典体系;2、《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变化;3、融资租赁内容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第745条解读及其他;5、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6、保理合同、动产抵押。在提到《民法典》第745条如何理解和适用时,李教授指出:《民法典》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规定的是“所有权人担保”。然而,这里的“所有权人担保”,是功能性担保而不是实质担保。另外,李永军教授还提到:《民法典》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条款并不意味着租赁物就是破产财产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当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时,可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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