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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证券化常见法律问题

日期: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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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面清单

以医院、学校等有清晰、稳定现金流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应结合承租人自身收支结构和法律性质、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资金用途等综合考虑。


2、基础资产分拆

基础资产的分拆包括期限分拆和租赁物分拆。

现有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功的实现了期限的分拆,且对前面期限投资人的保护较强。同时,在对基础资产评级时,为满足单笔金额不超过总资产池的15%等要求,期限分拆显得尤为重要。

租赁物的分拆也同样重要,主要应基于租赁物的独立性,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就需要考虑到未来资产证券化的需要。


3、经营性租赁

近年来,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速迅,但市场上却很少有经营性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基础资产占整个租赁物价值的比重较小的原因。为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可以在相应文件中约定,在安排资产证券化交易时将整个租赁物进行抵押,待到期之后再解除抵押。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探讨了多个飞机租赁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租金和租赁物购买价值相差较大,如何把没有形成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纳入融资范围,可探讨通过安排远期租约的方式进行处理。


4、权利触发事件转移租赁物权属后的开票问题

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SPV或者计划管理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旦触发权利事件转移租赁物权属后,如何给承租人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将成为一大难题。是否可以委任新的、适格的资产服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在全面营改增以后是否能由计划管理人向承租人开具符合其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将成为我们今后重点关注的问题。


5、基础资产在征信中心的登记

目前,还是以普通的应收帐款转让登记。我们与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领导做过多次沟通,希望对资产证券化项下的基础资产作为单独的类别进行登记,这对未来相应纠纷的解决提供确切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十分重要。


6、保证金的性质

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有《物权法》作为依据。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中,保证金是否可以分割,并连同应收租金转让给SPV,我们认为,这属于一般商业安排,应具体分析。

此外,关于出租人是否可以使用保证金的问题,在一般的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可以使用保证金。但保证金一旦列入ABS项下的话,我们初步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或者原始权益人下可以使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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