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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双礼律师受邀参加碳中和立法研讨会

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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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上午,碳中和立法研讨会在阿拉善SEE北京办公室举行。此次研讨会由阿拉善SEE、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主办。政府、研究部门、环保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界的相关专家和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并发言。


匡双礼律师受邀参加碳中和立法研讨会

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匡双礼律师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并在圆桌讨论(二)我国碳交易领域立法的现状、机遇与挑战中进行发言


匡双礼主任的发言聚焦于碳中和《刑法修正案》立法建议和公益诉讼立法建议。匡双礼主任指出,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刑法中的一些制度。


匡主任建议:

1、《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碳市场交易中涉及的相关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放任碳市场交易中的相关主体泄露内幕交易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不利于维护碳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刑法修正案》等形式将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碳交易主体的从业人员(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人员)、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交易所)从业人员等主体纳入犯罪主体范畴内;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只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进行定罪,不包括编造并传播碳交易虚假信息;

第二款规定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未包含碳市场涉及的相关主体。

通过《刑法修正案》等形式将编造并传播碳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定罪;另外,将诱骗投资者买卖碳配额的行为进行定罪,所涉犯罪主体至少包括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交易所)、生态环境部等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市场是指证券、期货市场,不包括碳市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放任碳市场交易中相关主体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利于维护碳市场的交易秩序。

通过《刑法修正案》等形式将碳市场纳入与证券、期货市场并列的操纵市场的范畴内。


匡双礼律师受邀参加碳中和立法研讨会


前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气污染物和碳减排协同控制奠定了立法基调,在更为具体的制度应对上,可以推动国务院制定行动方案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但综合我国现有的资源、能源和环境立法,均不以直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不能有效规制企业和区域超额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不利于推动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


匡双礼律师最后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范企业及区域超额排放二氧化碳责任,明确政府管理职责,依托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推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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