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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发布时间: 2020 - 02 - 09
据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时报网等网报道,今日(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绕开红会捐赠,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这一说法一时间引起热议,广大爱心人士不禁质疑:直接向医疗机构捐赠是违法的?什么是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了避免广大爱心人士对捐赠产生误解,就“绕开”红会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捐赠人的义务及捐赠注意事项等方面问题,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现从法律角度作简要探讨。1直接向医院捐赠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捐赠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不需要通过红十会等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只是这种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换言之,纳税人如果想要适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就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否则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同时,针对本次疫情,武汉市红十字会发布了第六号公告,调整了《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的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以便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在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无论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捐赠,还是《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捐赠人均可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换言之,“绕开”红会捐赠,是合法的。2捐赠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一般捐赠中赠与财产瑕疵担保义务规定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人不承担责任。捐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慈善法》第三十六条对公益捐赠中捐赠财产质量担保义务规定为:“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比一般捐赠与公益捐赠的规定,可见由于公益捐赠的公益性,公益捐赠对质量担保义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捐赠对财产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本次疫情中,广大爱心人士多是从厂家直接订购的防疫产品,而后由厂家直接发货给医院,对于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不知情。即便是其购买后自行发货给医院,爱心人士对于专业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也没有辨别能...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7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直接关系该合同对各方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本文特对如何起草合同生效条款,以及面对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生效条款的合同如何判断其是否生效,是否需要补正等问题作出探析。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和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均可;对于法人(为方便引述,本文以“公司”为例,以下简称“公司”),则存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排列组合问题,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以及该公司印章均具备或任选其一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在签订重大合同时,要求二者均备则更为稳妥。基于此,特整理以下条款,谨供合同起草者参考:本合同自              生效。一当事人均为法人(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2)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3)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后;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4)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人名章)后;三当事人一方为法人、一方为自然人(5)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7)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后;(8)本合同经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或盖人名章;非自然人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作为合同起草者,我们对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享有自主决定权,而实践中,很多时候遇到第三方提供的已签署合同,其中的生效条款经常是约定不明确的,甚至是未约定的,遇到此类情形,首先需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看有无相关或类似的约定,以及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等特殊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1
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在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组织”)官方公布的《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1]中,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一、对PHEIC 的界定1、PHEIC的定义及判定标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条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当一个成员国的疾病发生了国际性的传播,该传播即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世卫组织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2、PHEIC的法律影响爆发疫情的成员国需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对相关行动负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PHEIC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意味着该突发卫生事件严重、突然且对会其他国家会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如果某缔约国被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世卫组织可以向缔约国发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1)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2)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3)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4)对来自感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等。发布上述建议时,世卫组织需要考虑缔约国的意见,以及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等。根据上述,PHEIC只是一个警报机制,用以预警其他国家加强防控,发布后世卫组织可以根据疫情的发展随时撤销、修改。需要提及的是PHEIC 与“疫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此次疫情虽然被列为PHEIC ,但并非一刀切的中断与中国相关的所有国际贸易和国际旅行。3、PHEIC的有效期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的规定,PHEIC是一种“临时建议”,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审查流行病学现状并审议是否继续维持这一决议。4、历史上的PHEIC事实上,在2005年世卫组织设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后,除本次疫情外,共有5次疫情被宣布为PHEIC,分别为(1)2009年H1N1流感病毒;(2)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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