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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26
01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1、检索来源:ALPHA数据库2、检索条件      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案由:民事      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3、检索结果:北京金融法院314件4、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5月25日02检索结果数据分析本次检索分别获取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度共314篇裁判文书。(一)案由分布数据1、案由分类案由分类北京金融法院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179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128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6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北京金融法院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有17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有128件;另有少数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及侵权责任纠纷。2、案由分布情况案由分布情况数据案由类别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北京金融法院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件银行卡纠纷借记卡纠纷1件信用卡纠纷17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件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件其他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件典当纠纷2件追偿权纠纷1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证券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1件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1件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1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2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件其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1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6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件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6件保险代理合同纠纷1件保险费纠纷3件其他保险纠纷4件票据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件票据追索权纠纷31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件其他票据纠纷2件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1件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件合    计314件3、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案件受理特点(1)案由分布从案由分布...
发布时间: 2022 - 04 - 24
作者:刘亚亚保险资金具有体量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等特征,加上其在资金运用方面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因而能够较好地契合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具体投资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进行:即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受托人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进而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进一步投资相关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一种,既能满足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需要,也能为实体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对债权投资计划的概要、发展现状、设立、注册与发行重点关注事项进行简要介绍。1债权投资计划概述定义及分类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的主要当事人1.  委托人即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2)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3)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4)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5)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2. 受托人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该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2)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3)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4)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 托管人即符合银...
发布时间: 2022 - 04 - 12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人包括:经监管机构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资本补充债券概述2022年第一季度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情况根据已公开发布的信息,2022年第一季度,已有六家保险公司陆续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且3月份发行规模较1、2月份有大幅提升。2022年第一季度,资本补充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165亿元;债券期限大多设置为10年期,并且在5年末,赋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注: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一般会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到债券到期为止,后5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100个基点,即1%)2022年第一季度已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简要信息如下:发行公司发行规模(亿元)期限(年)利率发行时间主体/债券评级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5+5(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5.5%3.28AAAA-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3.68%3.25AAAAAA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4.69%3.22AAAAA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3.7%3.18AAAAAA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3.7%3.15AAAAAA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3.45%1.14AAAAAA除此之外,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发布相关公告,已发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为5.5亿元,起息日为2022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6.25%。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意义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不仅是响应监管要求、拥抱监管的具体体现;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资本补充债券募集资金是用于补充资本,发行该等债券可以提高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为发行人业务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后,公司的实际资本...
发布时间: 2022 - 03 - 22
作者:刘亚亚无论是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还是通过IPO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历次变更的合法合规性都是相关监管机构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因此,明确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变更事项的实操合规要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司设立及变更,既能为公司合规发展保驾护航,又能为公司后续融资甚至IPO做好前期铺垫,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境内公司设立、变更涉及的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注:本文主要以在境内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境内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形另行成文)法律及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以下简称“《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4号,以下简称“《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合规要点一、公司设立条件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形式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 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 有公司住所二、公司股东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1、 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形式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要在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需要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特殊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时,需要关注该自然人是否还投资设立了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关注该股东的...
发布时间: 2022 - 03 - 21
作者:于易生《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等。《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废止了原于2004年生效施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管理办法》)。以下,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与《银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与关联方认定的重点内容进行逐条对比和分析,梳理两者的差别和异同,以期考察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方向和倾向,为读者在关联机构管理方面提供一定参考。一、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对比1、新增“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项基本原则(旧)《银行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相比于《银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管理办法》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和明确,点明金融业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允原则、穿透识别原则和结构清晰原则。从上述变化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在原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大基本原则。“穿透识别”是我国监管部门在新时期以来广泛采用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关联交易领域的延伸。“穿透”包括“向上穿透”和“向下穿透”,重点是指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机构控制的法人,并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来说,应当着重关注产品业务的穿透管理与统计。具体穿透原则,可详见《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本文对该条的论述。“结构清晰”是监管部门为了应对机构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而特别制定的管理原则。复杂、多层、欠透明的交易结构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和监管难度,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机构应当避免多层嵌...
发布时间: 2022 - 03 - 14
为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4号)应运而生,上述三部法规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 《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受该规则规制的“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类型(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备案、歇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 - 02 - 28
作者:刘亚亚无论是在日常业务的商业安排中,还是在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这类增信手段都被广泛应用。因此,明确该等增信措施的性质、效力和注意事项,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等相关最新法律规定,目前,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构成保证担保关系、构成债务加入关系以及构成独立合同关系。本文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2021年的司法判例,对《民法典》背景下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承诺的性质、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操过程中的注意要点,以便更清晰地认识、了解该类增信措施。一、法律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1条指出: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即对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为名出具的增信文件,根据增信文件的具体内容来进行性质的认定,如果内容满足法律对于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保证。《民法典》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制度解释》中对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性质,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根据增信主体不同的意思表示/增信文件的具体内容,性质上存在保证、债务加入、独立合同这三种可能。...
发布时间: 2022 - 01 - 30
作者:匡双礼 管玉倩引言:2021年12月3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我们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而从党和国家若干现行重大政策的角度来说,《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禁止跨省经营条款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将远超出其预期带来的监管效果,针对此,我们从多个政策角度简要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对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及双碳目标实现的影响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发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2021年3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事电力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已充分关注到上述国家的重要决策,积极布局光伏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然而,如果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对双碳目标无疑是一个明显的掣肘。以某央企融资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资产均为风电、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电站资产。这些电站资产在建设...
发布时间: 2022 - 01 - 04
作者:王红涛 晏海丹摘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对动产权利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诠释了融资租赁登记的公示公告属性,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租人利益的最大化,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稳定起着压舱石的作用。一方面融资租赁登记宣示出租人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通过公示的方式表明承租人的租赁权。在保障出租人所有权方面,主要体现为出租人在承租人对外交易、租赁物保全措施、承租人破产等事项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体现为出租人在办理登记后与其他物权登记后的优先受偿上的顺位效力对抗。但登记并非一劳永逸,尤其在破产案件中,如出租人仅办理了登记而未对租赁物进行持续性的管理,那么最终出租人也无法就租赁物实现优先受偿。关键词:融资租赁、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负担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缓解了承租人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尤其是碳中和的现实背景下,基于现阶段公众诚信缺失,这对融资租赁的登记及时效性也有提出了新的要求,成本--收益问题引起了租赁行业的新思考。切实规范租赁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担保制度解释》六十七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未登记的对抗问题,及该五十四条关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在融资租赁项下的对抗情形。在租赁物上存在着多种权利竞存问题时,如何确定多个权利人的受偿顺位,如何保护交易稳定,维护出租人的权益,限制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及破产程序中如何妥善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和别除权等相关的问题均有待梳理和解决。一、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与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一次突出了融资租赁登记的价值和意义。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的登记其实质是告诉潜在的交易人注意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尤其在这种非典型担保的范畴下,基于租赁物所有权与实际占有使用权的分离的现实背景,如何平衡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所有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相对方对商业行为的信赖。(一)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融资租赁登记也纳入其中。登记的核心目的是为解决因融资租赁交易造成的租赁物的物...
发布时间: 2022 - 01 - 04
作者:刘亚亚摘要:《民法典》背景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登记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民法典》并未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无形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均有成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适格租赁物的空间;但从融资租赁担保功能体系的角度理解,《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中的租赁物更多地指向动产类(含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以及构筑物类等暂无法定权属登记机关的租赁物;其次,就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已经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租赁物而言,即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破产,该等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仍为出租人,但即使在登记的状态下,租赁物的价值高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的部分,仍可能被归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再次,出租人应尽早或尽可能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当天或在支付购买价款日前在中登网完成租赁登记,对租赁物的描述尽可能达到可识别的程度,以求取得登记对抗的效果;最后,《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所指的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善意受让方及善意承租人(善意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包括已受保全或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且后者不要求具有善意的主观意识。关键词:民法典;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的是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的问题,它由《合同法》(已失效)第二百四十二条演变而来。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和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主体处于分离状态,存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从而威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等权益的风险,而该条款的问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动产物权保护带来重大利好。因此,准确理解这一条款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对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中包含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五个关键词。本文根据这五个关键词引申出五个问题,通过对租赁物的范围、租赁物所有权与租赁物是否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赁物登记与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善意的举证责任五个方面的分析来具体解读《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一、租赁物的范围(一)融资租赁交易项下适格租赁物的范围法律层面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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