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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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一、《指引》整体概览在制定背景方面,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后,金融机构改革,确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制度安排。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之前,为做好过渡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上述四个规范引导性文件。在渊源方面,主要出自三处:1、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3、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在内容方面,《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此之下,以设立条件、公司治理、股权变更、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与信息披露等作为基本要素,构建起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1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审慎经营 事先备案,明确准入门槛《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首先,申请参与北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前应当向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其次,在审慎性条件方面,《指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