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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7
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逐渐扩展,金融租赁公司在为境内债务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接受境外机构保证的事项也时有发生。但是,我们近期在操作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此类事项时,却发现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我们对金融租赁公司能否作为债权人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进行了梳理和思考,本文对此略分析一二。一、法律法规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第十七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据此的外保内贷业务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1)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债权人在境内;(2)债权人是境内金融机构;(3)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因为“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而产生。《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六条规定,跨境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接受境外公司为境内承租人提供的担保的,从主体资格、从事的交易类型来说,均满足外保内贷的要求。 二、实践操作及遇到的问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5条第1款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对于没有进行数据报送的不利后果,《操作指引》第四部分规定,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的,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并没有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端口,因此,针对如何报送我们通...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此等持续的疫情势必对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本文着眼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下同)行业,以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切入口,分析二者的法律特征、司法观点及相关司法案例,由此给新冠疫情对一般民商合同履行的影响作了大量铺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直租和回租两个角度,深度解析了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诸多影响,以便出租人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如是,则可免除履行迟延或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18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新冠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一般可认为新冠疫情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政府为防治新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1]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同、对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预期不同、所受影响程度不同等,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否适用上述不可抗力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加以分析。通常而言,首先判断新冠疫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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