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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发布时间: 2022 - 12 - 21
为规范和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明确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其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本文总结了《办法》的修订要点,并与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进行对比,供读者参考研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明确相关票据分类与参与主体,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一、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及参与主体1. 明确商业汇票的分类。考虑到财务公司的信用状况介入于银票与商票之间,《办法》将商业汇票从两类增加为三类,新增了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同时,《办法》加入了电子商业汇票,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有利于电子票据、供应链票据的稳定发展。2. 明确承兑主体的范围。一是明确各类型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银票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商票为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二是定义了“银行”的范围,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3.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自然人可以作为持票人申请贴现,具有一定实践意义,期待后续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4. 《办法》新增了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作为电子票据交易平台承担着监测承兑人披露信息、对违规机构采取处置措施、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的责任。5. 《办法》首次提出票据经纪机构,明确经纪机构应为金融机构,着重强调其内部控制、业务隔离、从业人员资质等要求,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活跃票据市场。二、 缩短商业汇票期限2...
发布时间: 2022 - 03 - 21
作者:于易生《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等。《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废止了原于2004年生效施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管理办法》)。以下,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与《银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与关联方认定的重点内容进行逐条对比和分析,梳理两者的差别和异同,以期考察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方向和倾向,为读者在关联机构管理方面提供一定参考。一、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对比1、新增“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项基本原则(旧)《银行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相比于《银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管理办法》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和明确,点明金融业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允原则、穿透识别原则和结构清晰原则。从上述变化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在原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两大基本原则。“穿透识别”是我国监管部门在新时期以来广泛采用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关联交易领域的延伸。“穿透”包括“向上穿透”和“向下穿透”,重点是指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机构控制的法人,并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来说,应当着重关注产品业务的穿透管理与统计。具体穿透原则,可详见《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本文对该条的论述。“结构清晰”是监管部门为了应对机构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而特别制定的管理原则。复杂、多层、欠透明的交易结构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和监管难度,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机构应当避免多层嵌...
发布时间: 2021 - 11 - 10
作者:苏帅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以商业银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监管办法》根据监管形势的新动态、新需求,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从股东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强化或新增。为便于对比学习,笔者对《监管办法》涉及的主要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比对,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类别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大股东与主要股东定义区别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持股行为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
发布时间: 2020 - 04 - 1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窗口指导意见的不断增加并成熟,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需要。基于此,2020年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针对金融租赁公司所涉重点条款,本文从立法本意、监管态度、法规体系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1.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财务指标的核算明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年通常被理解为自然年度。笔者以“自然年度”为关键词在相关法规库里进行检索,发现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自然年度”进行定义。而“会计年度”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最近一年”修改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方面减少了文字表述的歧义,明确了要求的具体时间点;另一方面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减少了企业在非资产负债表日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负担。2.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调整为最近2年内违法违规但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认可的企业为增加监管层面的灵活性,体现实质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最近2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第八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及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境内专业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及其他新业务时,对于其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条款亦比照此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3. 提高三类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办法》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财务指标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境外...
发布时间: 2020 - 02 - 0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呈现扩散趋势,为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延期复工或在家办公。不少企业也响应政府政策,纷纷启动远程办公机制。在此特殊情形下,不少线下业务减少,转而通过线上办理。各线上系统需及时响应,通过强化交易检测、有序承载增长的业务量,最终得以保障金融安全。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一系列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措施,鼓励线上交易,要求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对此,各金融科技公司在提供常规服务外,更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业务承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加强对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一、金融科技分类现状及主要监管规定(一)金融科技公司分类我们根据目前市场上金融科技公司的原生背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为脱胎于商业银行的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一类为来源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天然的品牌优势和线下优势,依托银行领域的业务管理经验,风控水平高,稳定性强。服务对象主要以集团、同业为主,以中小企业为辅。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背靠着雄厚的技术实力,具有丰富的线上资源,服务对象面向大量企业客户和个体用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类: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基于此定位,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对安全的要求注定与传统的信息安全不同。传统的信息安全侧重的高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金融科技在满足传统的信息安全需求的同时,更侧重于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二)监管部门及主要相关规定目前,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受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至第五十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在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应尽保护义务。比如: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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