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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此等持续的疫情势必对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本文着眼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下同)行业,以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切入口,分析二者的法律特征、司法观点及相关司法案例,由此给新冠疫情对一般民商合同履行的影响作了大量铺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直租和回租两个角度,深度解析了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诸多影响,以便出租人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如是,则可免除履行迟延或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18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新冠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一般可认为新冠疫情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政府为防治新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1]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同、对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预期不同、所受影响程度不同等,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否适用上述不可抗力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加以分析。通常而言,首先判断新冠疫情及...
发布时间: 2020 - 02 - 11
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在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组织”)官方公布的《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1]中,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一、对PHEIC 的界定1、PHEIC的定义及判定标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一条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当一个成员国的疾病发生了国际性的传播,该传播即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世卫组织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2、PHEIC的法律影响爆发疫情的成员国需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对相关行动负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PHEIC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意味着该突发卫生事件严重、突然且对会其他国家会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如果某缔约国被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世卫组织可以向缔约国发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1)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2)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3)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4)对来自感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等。发布上述建议时,世卫组织需要考虑缔约国的意见,以及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等。根据上述,PHEIC只是一个警报机制,用以预警其他国家加强防控,发布后世卫组织可以根据疫情的发展随时撤销、修改。需要提及的是PHEIC 与“疫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此次疫情虽然被列为PHEIC ,但并非一刀切的中断与中国相关的所有国际贸易和国际旅行。3、PHEIC的有效期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的规定,PHEIC是一种“临时建议”,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审查流行病学现状并审议是否继续维持这一决议。4、历史上的PHEIC事实上,在2005年世卫组织设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后,除本次疫情外,共有5次疫情被宣布为PHEIC,分别为(1)2009年H1N1流感病毒;(2)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
发布时间: 2020 - 02 - 0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呈现扩散趋势,为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延期复工或在家办公。不少企业也响应政府政策,纷纷启动远程办公机制。在此特殊情形下,不少线下业务减少,转而通过线上办理。各线上系统需及时响应,通过强化交易检测、有序承载增长的业务量,最终得以保障金融安全。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一系列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措施,鼓励线上交易,要求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对此,各金融科技公司在提供常规服务外,更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业务承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加强对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一、金融科技分类现状及主要监管规定(一)金融科技公司分类我们根据目前市场上金融科技公司的原生背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为脱胎于商业银行的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一类为来源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银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具有天然的品牌优势和线下优势,依托银行领域的业务管理经验,风控水平高,稳定性强。服务对象主要以集团、同业为主,以中小企业为辅。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背靠着雄厚的技术实力,具有丰富的线上资源,服务对象面向大量企业客户和个体用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类: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基于此定位,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对安全的要求注定与传统的信息安全不同。传统的信息安全侧重的高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金融科技在满足传统的信息安全需求的同时,更侧重于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二)监管部门及主要相关规定目前,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受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至第五十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在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应尽保护义务。比如: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之...
发布时间: 2020 - 02 - 03
春节假期本是举国欢庆时刻,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却骤然来袭,全国各地陆续打响防控肺炎疫情的阻击战。肺炎疫情的持续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国家、社会带来各种影响、困难,甚至造成人身、财产及经济损失。自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决策部署,为打赢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支持防控肺炎疫情,确保特殊时期的各项业务稳妥有序开展,保障广大投资者安全与合法权益,保障股市平稳运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亦主动作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目前对防控肺炎疫情的相关支持性规定2020年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2020年1月28日,证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要求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改进服务方式、维护业务稳定、引导理性投资、关心关爱员工;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各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结算等工作正常进行、引导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银发〔2020〕29号《通知》”),明确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2020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以下简称“深证上〔2020〕67号《通知》”),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提供有弹性、有温度的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促进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2020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以下简称“上证函〔2020〕202号《通知》”),旨在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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