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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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无法将财务公司财产与成员公司财产进行区分,所以法院常常追加财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冻结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面临司法执行的风险时,常常出现疲于应对司法执行的问题。本文从区分财务公司财产和成员公司财产方面进行研究,以达到降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面临司法执行的风险的目的。 一、财务公司结算模式(一)银行代理结算模式。银行代理结算模式是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内部结算账户,而财务公司则在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在这种模式下,成员单位的收付款必须经过财务公司的同业账户进行处理。例如有些情况下,成员单位直接将款项汇入财务公司在代理行的同业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成员单位信息。(二)银行现金池结算模式。利用银行现金池产品的多级账户资金联动功能。该模式以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现金池的主账户,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授权作为二级(或三级)账户的体系。成员单位的收付款直接通过其在商业银行的二级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公司的主账户实时联动,完成资金归集和下拨。(三)银行总分账户结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都在银行开设账户,但成员单位的账户实际上是“虚拟使用”的,也就是说成员单位的账户实时余额为零。所有付款都是从财务公司的同业账户转账到成员单位的账户,而所有收款都会自动划入财务公司的同业账户。 二、财务公司执行风险案例在实践中,通常是采用银行代理结算模式和银行现金池结算模式的财务公司容易被法院冻结其账户或者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例如下:(一)成员公司与集团外客户进行资金往来时,需要通过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存在法院冻结成员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账户的款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