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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梦姣 王琰摘要:《民法典》实施之前,融资租赁交易中针对出租人主要关注的是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民法典》实施之后,第388条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学说作出了不同的解说,使意定担保物权不只局限于《民法典》的物权编,也扩展到合同编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类型。①融资租赁被纳入非典型性担保的范围,融资租赁担保物权成为关注热点。本文对学界目前关于融资租赁担保功能的理论进行了梳理,提出融资租赁姓“融”不姓“担”的观点,并明确融资租赁涉及担保功能的部分主要包括担保物权登记对抗规则、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价款超级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以及担保物权权利实现规则。关键词:《民法典》;融资租赁;非典型性担保;担保物权一、问题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盘梳理民法典担保物权的规定,可以说该条规定是具有开创性质的变化。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②世界银行集团定期发布的《世界营商环境报告》迎合国际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在其指标体系中将各国是否采行基于功能主义的一元化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作为评估指标之一。③该报告为中国科学定位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维度。④《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在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涵盖了10个领域: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近年来我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提升明显,2018-2020年度世界排名分别为第78位、第46位、第31位。同时,根据2019年度、2020年度《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