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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 11 - 10
    作者:苏帅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以商业银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监管办法》根据监管形势的新动态、新需求,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从股东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强化或新增。为便于对比学习,笔者对《监管办法》涉及的主要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比对,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类别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大股东与主要股东定义区别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 2021 - 09 - 09
    作者:匡双礼、董雯、刘志君、王雪妍、郝梦玲摘要: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与信息披露主体之间的地位差异,以及债权人的行权意识淡薄、行权成本高等原因,债权人的知情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充分保护。本文拟以融资租赁债权申报为例,从破产程序中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知情权行使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性,并对出租人行使知情权提出相关实务建议。对于某些概括描述的租赁物,如通过现有线索,有可能确定为真实存在且可特定化的,管理人应该积极提供核查条件,以满足债权人的知情权。对于管理人拒不提供租赁物现场核查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支持债权人的相应诉求。关键词:破产 债权人 知情权 融资租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笔者通过深度参与多个破产案件观察到,债权人在参加破产程序时普遍存在参与度不高,对自己享有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有所忽视,无法深度跟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消极等待债权人会议安排和清偿方案等问题,致使破产案件的审理对债权人而言流于形式。然而,债务人破产是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大事件。若债权人不能充分行使其权利,则无论是对债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破产制度意义的实现,均会造成不利影响。知情权作为债权人的重要权利,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经过我国长期的破产司法实践,债权人知情权有了基本的保护,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文拟以融资租赁债权为例,探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 (一)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一词,学者们普遍认为是1945年在美国被提出,意思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1]。另有学者在文章中指出“所谓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
  • 2020 - 10 - 28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随着承租人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承租人或者第三人以电费收益权或收费权(下称“电费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所接受。但关于电费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电费收益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应该引起融资租赁公司的注意。本所现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就电费收益权质押中涉及的上述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以期能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开展有所帮助。一、 电费收益权质押的法律性质(一)  关于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相关规定1、《担保法》实施后,《物权法》实施前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权利可以质押,但并未明确提及收费权或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仅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此后,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规章文件、司法解释中陆续出现了关于“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相关规定[i]。2、《物权法》实施之后相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基于《物权法》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实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应收账款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但未明确电费收益权属于应收账款。而后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列举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属于可以质...
  • 2020 - 07 - 20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从此迈入了强监管的新时代。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及《暂行办法》的正式公布施行,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产业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对《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监管指标如何认定问题极为关注,本所就融资租赁公司较为关注的上述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供大家参考。一、 背景《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截至本所发稿时,银保监会暂未出具与《暂行办法》相关的其他文件。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就“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问题答复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
  • 2020 - 07 - 15
    2020年6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是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银行业的行政处罚规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与现行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将同时废止。《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背景、逻辑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 《办法》制定的背景201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监会”)合并成为银保监会,由银保监来会整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的职责。此前,由于分业监管的缘故,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于银行业保险业统归于银保监会监管,为实现监管层面的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做了统一规范。二、 《办法》制定的逻辑《办法》由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签发,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尤其是《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罚法治化水平。同时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将监管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
  • 2020 - 06 - 19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揭开融资租赁公司转隶序幕。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转至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租赁行业的多头监管的时代结束。2020年6月9日,经过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逻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关系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揭开融资租赁公司转隶序幕。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划转至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租赁行业的多头监管的时代结束。2020年6月9日,经过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本文从《办法》制定的逻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关系及《办法》具体条款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办法》制定的逻辑《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6章55条,在规范业务经营、落实指标约束、加强风险防范和实施分类处置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笔者发现,《办法》参照的规定主要有两个: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管理办法》”);2、《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外,我们注意到《办法》主要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从而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二、《办法》与《民法典》主要条款解读《办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部分一脉相承。主要体现为...
  •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一、《指引》制定的逻辑《指引》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笔者发现,《指引》可参照物主要有三处:1、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8日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及银保监会其他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3、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以商流通发〔2013〕337号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我们也特别注意到,《指引》作为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如《办法》)前,为满足过渡期内(由商务部向银保监会转隶)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
  •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一、《指引》整体概览在制定背景方面,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后,金融机构改革,确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制度安排。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之前,为做好过渡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上述四个规范引导性文件。在渊源方面,主要出自三处:1、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3、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在内容方面,《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此之下,以设立条...
  • 2020 - 06 - 04
    核心观点:非典型担保以债务人让渡担保财产所有权为重要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是长久以来的行业共识。尽管有担保属性的存在,但出租人仍为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非担保物权人。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能物尽其用。《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进一步延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余值部分是否返还给承租人作为分界点。《民法典》第758条是狭义担保功能的有力诠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王晨所作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及其说明发布后,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化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何谓非典型担保?如何看待《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何谓非典型担保一非法典担保的基本含义关于典型担保,通常指以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类型。顾名思义,除此之外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即为非典型担保。关于非典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对其作了权威回应。《九民纪要》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虽然合同当事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并且列举了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两种具体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及其说...
  • 2020 - 04 - 1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窗口指导意见的不断增加并成熟,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需要。基于此,2020年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针对金融租赁公司所涉重点条款,本文从立法本意、监管态度、法规体系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1.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财务指标的核算明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年通常被理解为自然年度。笔者以“自然年度”为关键词在相关法规库里进行检索,发现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自然年度”进行定义。而“会计年度”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最近一年”修改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方面减少了文字表述的歧义,明确了要求的具体时间点;另一方面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减少了企业在非资产负债表日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负担。2.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调整为最近2年内违法违规但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认可的企业为增加监管层面的灵活性,体现实质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最近2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第八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及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境内专业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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