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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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非典型担保以债务人让渡担保财产所有权为重要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是长久以来的行业共识。尽管有担保属性的存在,但出租人仍为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非担保物权人。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能物尽其用。《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进一步延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余值部分是否返还给承租人作为分界点。《民法典》第758条是狭义担保功能的有力诠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王晨所作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及其说明发布后,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化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何谓非典型担保?如何看待《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何谓非典型担保一非法典担保的基本含义关于典型担保,通常指以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类型。顾名思义,除此之外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即为非典型担保。关于非典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对其作了权威回应。《九民纪要》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虽然合同当事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并且列举了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两种具体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及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