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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大研究 Share
  • 2020 - 02 - 25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但却乱象丛生,引发了各种争议。本文拟从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入手,为当下各种乱象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有权向社会公开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面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针对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武汉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第六号社会公告,调整了捐赠流程,捐赠者可直接定向捐赠给医疗机构。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捐赠者也可一对一进行捐赠。我们建议在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捐赠中,捐赠人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应在捐赠前至民政部官网[1]查询组织慈善活动的机构是否为合法慈善组织,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与有关受赠医院直接进行联系,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经查上述民政部官网,目前全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共有1835家,其中湖北省武汉市有16家,目前热议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位列其中。虽然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中,武汉市红十字会为民政部公示的五家湖北省、武汉市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之一,但经检索,并未在民政部官网慈善组织名单中搜索到武汉市红十字会,因此武汉市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还需进一步...
  • 2020 - 06 - 0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合同编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第14章基础上、吸收消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的12项规定。同时,《民法典》还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比如,《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什么,会对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就此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一、 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735条、745条、757条、760条均体现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保护:1、《民法典》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购买方,是当然的所有权人,而承租人只是支付租金对价的使用人,其在租赁物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2、《民法典》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
  • 2020 - 02 - 13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精神,新冠疫情下,如何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实现复工复产,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面对和思考解决的问题。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项目现场尽调、合同现场面签等工作难以开展。就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在新冠疫情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视频“面签”的相关问题,包括视频签约是否合法合规?视频签约操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司法实践中视频签约的有哪些争议点及如何避免?视频签约的合法合规性分析(一)是否“合法”?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经过磋商,就某一融资租赁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拟定双方均认可的合同文本,协商一致通过视频方式见证签约过程,实现“面签”,即本文所谓的“视频签约”。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真实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融资租赁合同自签订时生效。至于采用“现场面签” 还是“视频签约”,法律并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纯属于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范围。进言之,此处的“视频签约”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关,其仅为对签约过程的记录,以“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践中,基于各方相互之间的信任,采用邮寄合同文本由各方先后签署的方式大有存在。此时,没有“视频签约”这一证据材料,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视频签约”具有证据法上的正当性。通过视频签...
  • 2020 - 02 - 10
    近期,新冠肺炎逐渐蔓延至全国,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回顾历史上相似的重大突发事件,比如2003年的非典肺炎,在疫情爆发时期,相关政府部门虽采取了相应的财政政策(如财政补助补贴)及货币政策(如信贷倾斜)来维护市场的稳定,但受疫情的影响,部分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恶化,依旧引发了很多合同纠纷。本次疫情爆发后,为尽量减少疫情造成的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证监会、银保监会、深沪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相继出台文件,引导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结合上述政策支持性文件,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次疫情对已发行债券造成的主要影响、对未来债券市场发行的影响及债权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近期疫情防控相关债券政策汇总1、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2020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3、2020年1月2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4、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注: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5、2020年2月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深市固定收益相关业务安排调整的通知》(深证上〔2020〕66号)6、2020年2月2日,上交...
  • 2020 - 02 - 09
    近年来,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进行保理融资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保理业务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或“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并迅速传播,因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大,为了遏制疫情的扩散,国务院对2020年春节假期进行了延长,疫情严重的地方进行了“封路”“封城”等行政措施,企业复工投产也往后推迟等,新冠疫情极有可能会给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判例等,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视角,浅析本次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对保理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大家参考。新冠疫情法律性质分析因目前尚无有权机关对本次新冠疫情做出权威说明和解释,故笔者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出发,对本次新冠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进行简单分析如下:(一)“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下称“法[2003]72号通知”,现已废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法[2003]72号通知已失效,但2003年的“非典”疫情是本次新冠...
  • 2020 - 02 - 09
    据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时报网等网报道,今日(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绕开红会捐赠,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这一说法一时间引起热议,广大爱心人士不禁质疑:直接向医疗机构捐赠是违法的?什么是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了避免广大爱心人士对捐赠产生误解,就“绕开”红会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捐赠人的义务及捐赠注意事项等方面问题,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现从法律角度作简要探讨。1直接向医院捐赠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捐赠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不需要通过红十会等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只是这种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换言之,纳税人如果想要适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就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否则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同时,针对本次疫情,武汉市红十字会发布了第六号公告,调整了《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的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以便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在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无论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捐赠,还是《慈善法》规定的定向捐赠,捐赠人均可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换言之,“绕开”红会捐赠,是合法的。2捐赠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一般捐赠中赠与财产瑕疵担保义务规定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人不承担责任。捐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慈善法》第三十六条对公益捐赠中捐赠财产质量担保义务规定为:“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
  • 2020 - 02 - 06
    目前正是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各地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又恰逢春节假期,势必导致实体企业的现金流及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挑战。对于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一方面面临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还付贷款环节中的困难;另一方面,正常纳税申报、特殊情况审批以及适用新的税目前正是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各地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又恰逢春节假期,势必导致实体企业的现金流及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挑战。对于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一方面面临存量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还付贷款环节中的困难;另一方面,正常纳税申报、特殊情况审批以及适用新的税收政策等方面均需要快速调整应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出台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疫情防控以及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税务处理特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相关简要分析,并根据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借此抛砖引玉。收政策等方面均需要快速调整应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出台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疫情防控以及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税务处理特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相关简要分析,并根据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借此抛砖引玉。一、合理预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税务办理通知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满足业务开票需要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但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以纸质票为主。因此,对于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要合理预期未来一段时间的开票需求,并提前着手准备。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
  • 2020 - 01 - 03
    前言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9〕335号,以下简称“《审委会纪要》”)。《审委会纪要》的发布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所基于多年在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经验,对于该纪要进行了简要解读。01《审委会纪要》的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根据上述规定,《审委会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该纪要是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形成的“基本共识”。因此,该纪要对于今后天津市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建议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审委会纪要》,增强业务可预见性,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02重视多元化解纠纷《审委会纪要》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时限、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线调解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进行了明确规定。委派调解,即“诉前委托调解”,法院仅需要征得原告同意,即可在案件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向被告发送调解通知。委托调解指向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是在诉讼中将案件交由合议庭之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目前天津法院已全部开通在线调解平台,累计调解案件已达17887件,调解平台上特邀调解员342名, 特邀调解组织135个 ,其中人民调解组织居多,有70个,行业调解...
  • 2019 - 05 - 31
    一、储架发行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融资制度,该制度能够简化证券发行的审批程序、提高发行效率。储架发行制度起源于美国,Regulation Asset -Backed Securities,即Regulation AB是美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专门针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监管的法律。后来,美国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 颁布修改之后的Regulation AB II,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储架注册制度。Regulation AB II 规定了储架发行的合格标准并且要求发行人储架注册时只能注册一类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储架发行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国内的储架发行制度也或多或少地借鉴了美国的相关制度设置。 二、储架发行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近几年在国内资本市场出现频率愈来愈高,证券化产品凭借其优势正在逐渐成为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愈发成熟的融资工具。在我国,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权融资,一类是债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一般需要引入战略投资人,以出让股权为代价获得资金,成本较高、历时较长且存在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不会稀释股权且成本较低。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企业债等。但上述债权融资对于企业来说都有各自的限制条件:一般企业难以获得银行授信;信托贷款成本较高且有的项目资金用途存在限制;公司债/企业债对于主体信用要求较高等。相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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