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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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此等持续的疫情势必对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本文着眼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下同)行业,以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切入口,分析二者的法律特征、司法观点及相关司法案例,由此给新冠疫情对一般民商合同履行的影响作了大量铺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直租和回租两个角度,深度解析了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诸多影响,以便出租人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避免损失。 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如是,则可免除履行迟延或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18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新冠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一般可认为新冠疫情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政府为防治新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1]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同、对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预期不同、所受影响程度不同等,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否适用上述不可抗力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加以分析。通常而言,首先判断新冠疫情及...